
郎先生因抑郁症跳入地铁轨道自杀身亡,家人以他生前享有单位投保的团体人身保险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4.88万元。近日,静安区法院认定被保险人自杀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畴,一审判决对郎先生家人的诉请不予支持。
去年8月14日,郎先生单位与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和一年定期寿险。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因被保险人自杀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今年1月17日下午,郎先生在地铁二号线张江高科(10.64,0.00,0.00%,吧)技站违章进入轨道,被迎面驶来的地铁列车撞死。同年3月上旬,郎先生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郎先生患有抑郁症,病历记载他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想法。事发后,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也出具了死亡事件勘查、检验意见,证明郎先生系违章进入轨道被撞死,排除他杀和其他致其坠入轨道的因素。据此,法院认为,地铁行驶的轨道是高度危险的区域,郎先生主动进入地铁轨道,具有明显自杀意图,遂依据保险合同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张元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