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应依据自身需求选购保险

2016-05-30 14:30:00来源:京华时报作者:牛颖惠
京华时报制图谢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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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投保人曹先生,分别于2004年、2006年为妻子和女儿购买了终身寿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分别38000元和32580元。

  2015年,曹先生突然以销售误导为由向保险公司投诉,认为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有误导行为,坚决要求全额退保并补偿利息。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曹先生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结果

  调解委员会组成了合议制调解室及时对本案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们首先听取了双方的诉求。曹先生表示2004年其到北京做生意,通过朋友认识了保单销售业务员,并为爱人及女儿投保了两份保险。出于对业务员的信任,在并没有详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并且每年如期缴纳保险费。近几年因生意不景气,感觉交费压力较大,因此决定退保。经过仔细阅读保单后,曹先生发现实际产品与业务员当时所述存在很大差异,认为业务员有误导行为,遂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所交保险费并补偿利息。

  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购买的两份保险均已交纳十年保费,且无论从投保时间还是交费年限看,投保人都有充足的时间了解保单内容。至于投保人诉说业务员有销售误导的行为并无事实依据,且保单回访成功,故无法满足投保人诉求。

  调解员们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后,告知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视保险公司的回访电话,如对保险内容有任何异议可在犹豫期内选择退保,不会有任何损失。同时告知投保人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其已累计交纳多次保险费,实际已对保险合同效力进行了追认,故从法律层面分析,保单合同成立,公司无法满足其相关要求。

  另外,对保险公司而言,虽在保单承保缔约过程中未有瑕疵,但公司应加大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销售人员在介绍保险产品时,应根据保险消费者的家庭实际情况和财务状况为其提供合理评估建议,选择合适的理财方式或者保障需求。

  经过调解员们现场耐心的沟通说服工作,最终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曹先生协商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供京华时报记者牛颖惠整理。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王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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