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共享汽车出事故 泉州司机未第一时间报保险被告

2017-09-26 15:11:00来源:重庆时报作者:

  09月25日讯,日前,记者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鲤城法院开发区巡回法庭受理了全市首件因租赁共享汽车出事故引发的索赔案件。

  记者从鲤城法院了解到,原告为福建省哒哒用车科技有限公司,去年年底,被告陈某通过手机APP向该公司租赁共享汽车,在驾驶共享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汽车毁损。

  据介绍,事故发生后,陈某赔偿了对方车辆损失后,并未及时报警,也未及时告知共享平台,平台在几天后才发现车辆毁损,由于无法获得保险理赔,双方在维修费、车辆贬值费、停运运营损失赔偿方面产生较大分歧,最终只好走法律途径。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承办法官建议,用户在使用手机APP租赁共享汽车时,对用户协议、电子合同条款应认真阅读,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在驾驶中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并通知共享平台,以避免发生纠纷。

  律师说法 用户使用共享汽车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家洪律师告诉记者,共享汽车本质上是汽车租赁,共享汽车企业或平台是出租人,而用户则是承租人。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按相关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应为其用于租赁的车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以应对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事故赔偿等。

  “共享汽车用户在使用共享汽车过程中,因自身使用不当,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吴律师表示,汽车租赁经营者只有在所提供车辆性能等不符合要求才需担责,“所以一旦发生事故,不要以为是平台的事和自己无关,应及时报警”。

  吴律师建议,用户在使用共享汽车时,应及时查验车辆性能是否正常,以免发生意外造成自身损失,另一方面,也可在一旦发生意外或损失时,追究共享汽车企业或平台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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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穆姝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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