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赵某,女,系第一胎孕41周。胎吸儿体重4100g,出生后皮肤发干,呼吸不规则,心音尚有力但较慢,阿氏评分6分。经复苏后继续保持平卧头侧位,低流量吸氧4小时,加之合理应用中枢呼吸兴奋剂等,缺氧症状明显改善,住院治疗5日痊愈出院。事后,夫妇想为新生儿购买一份保险却因窒息的情况遭到保险方的拒绝,那么,新生儿窒息好了可以投保吗?
一、新生儿窒息是什么?
新生儿窒息是指由于产前、产时或产后的各种病因,使胎儿缺氧而发生宫内窘迫,或分娩过程中发生呼吸、循环障碍,导致生后1分钟内无自主呼吸或未能建立规律呼吸,以低氧血症、高碳酸血症和酸中毒为主要病理生理改变的疾病。
二、新生儿窒息会有什么影响?
短时间缺氧而引起的轻度窒息,一般不会留下后遗症的;持续时间较长,甚至达到半小时,乃至几小时之上,脑组织缺氧受损严重者,可产生不同程度的脑神经系统后遗症。
三、新生儿窒息什么时候能尝试投保呢?
1、至少需要等到半岁以后。
2、半岁以后,对于程度较轻的新生儿窒息,可标准体接受;
3、对于较为严重的新生儿窒息,往往伴有其他新生儿疾病,需结合其他疾病综合评估,一般延期至2岁后投保,再次投保时需要调查了解其智力和肢体发育情况,需要排除脑瘫和智力低下的风险。
四、新生儿窒息投保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1、新生儿出生证
2、新生儿儿保手册
3、产妇分娩病历
4、新生儿住院病历
五、新生儿投保的常见规则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8周岁以下儿童法律上视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父母作为投保人投保。
关于投保限额,《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因此,为解决未成年人保额问题,保险公司通常设置未成年人身故条款,根据所交保费计算赔偿金额,以实现保险产品的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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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穆姝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