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遭单位调岗 法院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可以

2019-02-28 16:54:00来源:新京报作者:

  李女士怀孕后,公司将其调岗。多次协商无果,经仲裁委裁决后,公司仍不服裁决结果,遂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李女士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工资差额。记者今日获悉,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不支持公司诉求。

  李女士怀孕后,公司将其调岗。多次协商无果,经仲裁委裁决后,公司仍不服裁决结果,遂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李女士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工资差额。记者今日获悉,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不支持公司诉求。

  李女士于2015年4月20日入职某制药公司。2017年12月5日,制药公司向处在孕期的李女士发放待岗通知书,该通知书写明:“制药公司决定取消部分产品业务线,撤销全部与该产品业务线相关的岗位,这将导致制药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制药公司在与李女士沟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无果后,制药公司决定安排李女士待岗,待岗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至劳动合同终止日;在李女士待岗期间,制药公司向李女士正常支付工资,除此之外,公司不再向李女士支付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奖金等。李女士后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制药公司待岗决定,补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恢复正常工资之日止的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李女士的仲裁申请。

  庭审中,制药公司主张基于业务原因,取消了被告所属产品业务线,制药公司与李女士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故不应支付李女士工资差额,亦不应继续履行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李女士不认可制药公司所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首先,制药公司、李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制药公司虽主张因产品业务线撤销,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撤销业务线系制药公司根据自身经济情况主动适应市场变化进行自主决策,故不应纳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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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穆姝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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