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写今天的交通事故“顶包”案前,允许我作为作者有吐槽的权利。
偶然一翻,我居然已经写了200个左右的保险纠纷案例。然而这200多个纠纷下面的评论却显示出来很多让我很疑惑的情况。
情况1:无数的人认为保险公司理赔都是不管有理无理都是先拒赔。
情况2:绝大部分人认为,保险理赔纠纷百分百是保险公司的错。
情况3:很多人认为“大家都说保险公司错”那么保险公司就是错了。
情况4:到处都是保险纠纷案例,说明保险理赔很难;一旦写保险理赔案例,那么绝对是保险软文。
情况5:法院都判决保险公司输了,那么保险公司绝对就是过错方。
情况6……情况7……
算了,你们认为的都对!
以后对于这些评论我会减少回复,甚至不予以评论,毕竟我写保险纠纷案例目的是为了普及保险理赔中容易遇到哪些纠纷情况,以及我们对于一些保险常识的错误认知,还有当我们遇到保险纠纷如何处置,而不是来看大家谩骂的。
本文的案例,将讲述交通事故后,“顶包”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案例始末
2015年8月19日,任某驾驶自己的车除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车损额25.5万元。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查勘员现场询问谁是驾驶员时,张某承认自己是该车驾驶员。
第二天,8月20日,保险公司分别再询问任某和张某,二人均称张某是驾驶员。
8月24日保险公司再度询问时,任某承认案发时是由自己驾驶车辆。
8月25日,保险公司询问案发时同车的任某妻子尚某,尚某称驾驶员为任某。
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约定驾驶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赔付本次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1、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任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被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范围和保额内承担的车辆损失赔付责任。
2、保险公司提出的任某让朋友顶包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于毁灭证据,伪造现场的抗辩意见,因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任某车辆损失费用254757元,鉴定费2547元。
保险公司不服诉到二审法院沈阳市中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1、保险公司提出的任某在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伪造现场,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因此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因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免责条款内容在投保时对投保人任某进行了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2、根据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不仅体现在合同保险订立过程中,也体现在合同的整个保险期间。
3、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其主要目的就是让保险公司能够及时的对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进行及时核定,因而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赔付责任。
4、任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履行了及时保险的报案的义务,但是没未能在第一时间告知其是车辆事故时的实际驾驶人。因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案发时的驾驶员是否存在饮酒驾驶或者毒驾等情形,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赔付责任。任某故意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导致了保险公司无法查清客观事实,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行担责。
5、任某隐瞒实际驾驶员的身份与诚实守信的正面价值导向相背离,因此一审判决在此情形下,仍然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不符合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且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应予以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决定,驳回任某的诉讼请求。即保险公司不赔付。
海哥说险
1、海哥支持二审法院的判决方式:保险公司在投保阶段没有尽到告知保险免责条款的义务,因此该条款无效。但法院以投保人任某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因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查清客观事实,由违反该原则的人承担违反原则带来的损失。这是一个维护社会道德底线的一个判决吧。
2、海哥写了很多车险纠纷。就三者险这块,海哥现在持有的观点是:当被保险车辆导致了第三方损失的时候,保险公司应在调查事实情况之后予以赔付,随后再根据调查的情况向投保人或者实际责任承担人员,根据合同进行索赔,这样的话就更加能够体现三者险的保险责任。不过需要相关的司法解释来支撑保险公司向违法肇事者索赔。
3、交通事故“顶包”很常见,但是很多人小看了保险事故查勘员的火眼金睛能力。因为保险查勘员对于同类的事故见过很多,并且保险公司内部甚至业内也会共享很多同类事故调查,也许几句话就能知道真实的驾驶员是谁。而持续的调查,只是完善证据链而已。
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本案例来自《中国法院2018年案例---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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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李 平
责任编辑:王晓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