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基本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其它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为2万元和5万元两个档次,投保人在投保时可自由选择。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为20万元。在一个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20万元时,本附加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本附加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第五条 保险合同术语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除死亡补偿费和伤残赔偿金以外的经人民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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