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专业人士解读银保新规

2019-08-29 09:25:00来源:中国保险报网作者:胡杨

  银行:促进优化收入结构

  □实习记者 胡杨

  8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代销保险业务将由此迎来更为与时俱进的监管。

  在《办法》的引导下,一方面,银行有望继续理顺与保险公司的协作机制,通过稳健的代理保险收入优化自身的收入结构。另一方面,由于《办法》针对“宣传误导”“小账”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代销保险的实操细节也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对银行而言,维持良好的收入结构至关重要。在业界看来,利息收入稳健、非息收入占比提升是相对合理的结构。

  通常来说,相较于利息收入,获得非息收入所占用的资金量较小,且成本较低。在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依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商业银行非息收入的占比将逐步提升。而非息收入中,代理保险收入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事实上,以刚刚发布半年度业绩的招商银行为例,代理保险是其收入的增长点之一。2019年上半年,受银保渠道产品供应回暖影响,招商银行的代理保险收入同比上升了30.43%。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对《中国保险报》记者指出,未来应鼓励由代销保险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带来的非息收入增长,以增强商业银行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环境下的抗风险能力。

  而随着《办法》的出台和实施,短期内,部分银行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可能出现波动。但从长远来看,《办法》的出台无疑将更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认为,《办法》系统规定了银保的业务准入、经营规则、业务退出、监督管理,回应了银保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对于银保的转型与发展有促进作用。未来,银保的发展要真正以客户价值创造为核心,要优化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和业务运营机制,加强银保业务协同程度,深化二者在销售、产品管理、客户关系管理、运营与IT支持等多方面的合作。

  单就银行而言,新规的落地也将更好地对保险销售环节予以规范。《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因此,在10月1日《办法》正式实施前,各银行有望重点加强对相关从业者的教育管理,进一步避免“回扣”行为的出现。

  有银行从业者表示,基于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的属性,在向客户介绍时,相关话术与介绍内容本就需要更加详尽、审慎,加之《办法》再度明确了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为的“负面清单”,因此,预计在银行代销保险的培训中,相关注意内容会得到着重强调。

  实际上,据了解,“不得自制宣传材料”“说明保险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不得与客户发送任何与保险产品有关的营销微信和短信,建议当面或电话沟通”等,现阶段都是部分银行培训代销保险人员的重点。

  至于备受关注的“小账”痼疾,业内更倾向于支持“疏堵结合”。朱俊生认为,佣金集中统一结算确实会有助于减少与杜绝“小账”问题。但“小账”背后的利益驱动机制与格局其实依然存在,需要银行做更多的工作,例如:改进、调整对销售人员的激励机制,支持一线人员的保险销售,调动银行销售人员的积极性等。

  某股份制银行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入职以来未收受过保险公司给的“小账”,其所在银行仅以中间业务收入作为考核依据,而不同公司产品在相同缴费期间的中间业务收入差异不大。

  保险:促银保业务回归本源

  □记者 朱艳霞

  多位接受《中国保险报》记者采访的险企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净化银保业务环境,优化银保业务的结构,银保业务的长期价值效应得到显现,更好地促进“保险姓保”理念落到实处。此外,随着《办法》逐步落实,银保业务的含金量会提高,各保险机构对银保业务将会更为重视。

  《办法》细化销售误导和手续费支付不规范的表现形式,将其列为负面清单。此前,银保业务一直存在所谓的潜规则,其中包括“小账”问题。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推动业务发展,在代理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变相给银行或其经办人支付除手续费标准以外的利益和费用。

  “《办法》的出台,对那些使用潜规则的保险公司业务影响很大,市场会出现清者更清、浊者退场的良好态势,这是严监管背景下的必然现象。”中国人寿金融研究院资深研究员卫新江认为,这次银保监会是铁腕治理,对那些不守规矩的保险公司直接叫停业务,这是行业所期盼的,也是消费者乐于看到的积极效应。

  长期以来,某些中小保险公司把银保渠道当做融资渠道,没有积极发挥保险公司所特有的风险管理职责,大做短期业务,以短期业务接短期业务,背离了保险的根本。

  《办法》直指银保业务的结构问题。其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一家银行系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该公司的全部保费都来源于银保渠道,保障型产品的保费收入占比刚刚达标,为20%多一点。该公司也在积极转型,并制定了相应的目标,以期长期保障型产品获得更大的发展。

  人保寿险总裁傅安平表示,监管机构通过这种量化规定,使银保业务必须回归保险本源,这有利于整个行业健康发展和长期稳定发展。

  “银保渠道是寿险业务转型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是用于管理现金流的一个很好的渠道,所以要维护好银保渠道。”傅安平说。

  未来,随着《办法》的逐步落实,银保市场将会出现积极趋好的变化,银保业务多年的诟病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善。“银行代理的产品更为长期化,更能体现保险的本质,误导消费者的事情会明显下降,银保业务的含金量会提高,各保险公司也会对银保业务更加重视。”卫新江说。

  《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卫新江称,在这一段过渡期,受《办法》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应该尽快调整银保业务策略,具体而言包括:检查和规范银保业务、积极开发新的业务险种、完善业务代理系统、配合银行加强对银行销售保险人员的培训、做好合规经营,等等。

初审编辑:李 平

责任编辑:王晓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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