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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唐某不慎钩到窗外的高压线触电身亡。昨日,广州市中院公布这起因触电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终审结果,虽然高压线距离建筑物2.1米的距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但依民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法院还是判定白云供电局担责四成,赔偿受害人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合计共88516.18元。
触电身亡获赔8.8万
2006年3月2日中午,住在白云区某出租屋的唐某用铁丝和竹竿自制成一个钩,从三楼窗口去钩掉在二楼窗户外的衣服,因不慎钩到窗外的高压线触电身亡。
据查,此处10千伏的高压线由白云供电局架设,距出事楼房水平距离2.1米。向白云供电局多次索赔无果后,唐某的亲属一纸诉状将白云供电局告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4290.44元。此案历经两审,广州中院终审判决,白云供电局承责四成,赔偿受害人亲属共88516.18元。
广州中院承办此案的赵剑奕法官分析认为,出事的房屋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是2.1米,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屋子安装了防盗网,房东已尽到了必要的义务。
没错也要承担四成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涉案高压电线的产权及管理人,白云供电局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赵法官进一步解释称,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或者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只有因不可抗力,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从事犯罪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等情形之一的,才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唐某并不存在上述行为,作为一成年人,他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预见,其违反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本身具有重大过失,对造成损害后果发生具有相当的责任,依法应减轻供电部门的赔偿责任,减轻的比例以60%为宜。综上,白云供电局承责四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