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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保险合同要清楚合同条款 事故评残不一定获理赔

2013年03月19日 09:20作者:谭冰梅来源:南方日报

(记者/谭冰梅)记者近日从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了解到,该中心去年受理的保险投诉中,七成为车险理赔纠纷,而投诉的主要问题为车险定损理赔难、车险赔付迟迟不到账。如果某人因遭受交通事故而“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在车险的理赔中将按照7级残疾计算残疾赔偿金,却因不符合意外险合同约定而无法按照7级残疾得到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理赔。

  南方日报讯 (记者/谭冰梅)记者近日从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了解到,该中心去年受理的保险投诉中,七成为车险理赔纠纷,而投诉的主要问题为车险定损理赔难、车险赔付迟迟不到账。专家提醒消费者,一定要充分利用好10天犹豫期,在签署合同前先弄明白合同的具体内容。

  该中心副主任钱程介绍,从该中心的保险纠纷来看,大部分源于消费者对合同的不了解甚至误解,这一方面是由于消费者缺乏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保险合同上的专业陈述懒得去仔细推敲;另一方面,保险合同的专业表述的确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读者对相关条款的理解,从而导致消费者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

  钱程建议,消费者在签署合同前,首先应该弄明白合同条款,即使不懂,也可以请教保险专业人士。她介绍说,正式签署任何保险合同前,都有10天犹豫期。这10天可以充分利用来理解和推敲合同的具体规定,如果你觉得保险合同不合适,还可以拒签合同,这10天犹豫期也可以看作是消费者的“反悔期”。“本来这10天是消费者可以充分利用的,但却没有引起消费者的重视,很多消费者白白放走了这个机会。”钱程表示。

  消费提示

  提示1:保险有责任范畴

  案例:丁某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不久前因恶性肿瘤身故,保险公司因其购买的是意外险而拒绝赔偿。

  提示:任何一种保险都有特定的保险责任范畴。丁某如果购买的是长期寿险或重疾险,就可以获得理赔。但他购买的是意外险,恶性肿瘤不是意外险的保障范畴。

  提示2:车险“全保”并非“全赔”

  案例:孙某投保了一份车险全险。某日标的车与三者车相撞,造成三者当场死亡和标的损坏。交警因“两车超载且未在路口确保安全”认定同等责任。交强险支付后,死亡三者剩余损失约30万元、标的车损约20万元,保险公司根据三者险条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超载而增加三者险项下10%的绝对免赔率,按照90%的比例支付三者险保险金;按照车损险条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超载为责任免除范畴而拒赔标的车损保险金。

  提示:车险“全保”并非“全赔”。即使投保了车险的所有险种,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也是按“保险合同”赔付,也需要扣除“绝对免赔额(率)”,对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不予赔偿。

  提示3:单方委托第三方定损可能引发更多争议

  案例:袁先生投保车险。某日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行送至A修理厂定损价格为3.5万,而保险公司定损9000元。而后袁先生便单方委托某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鉴定维修金额为1.9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此价格仍过高。袁先生提出诉讼,因双方的维修价格争议,法院又指定B鉴定机构,重新做一次鉴定才结案。

  提示:单方委托第三方定损可能引发更多争议,其中主要是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对车险的核保各持己见。目前深圳的车险损失鉴定机构有几十家,事主与保险公司如果找不同的鉴定机构,经常会就维修金额得出不同的鉴定结果,因此导致双方争执不下。最好和保险公司一起协商,共同选择第三方定损机构。

  提示4:猝死并非意外

  案例:某人投保意外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残疾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限自2010年11月至2012年11月。2012年9月24日,被保险人在家中睡觉过程中身故,法医鉴定报告结论为“符合心源性猝死的病理改变”。保险公司依此拒赔意外身故保险金。

  提示:在车险以外的产险纠纷中,较多的是关于意外险覆盖范围的争执。很多消费者在购买意外险时,没有仔细阅读合同,不清楚意外险的排除责任。意外险针对的是外界的灾害等造成的损失,猝死是身体本身的病变导致,不符合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提示5:交通事故评残不一定获残险理赔

  案例:1996年9月,洪某投保一份寿险,身故保额10万元,高残保险金额为20万元,被保险人为其本人,条款明确“三级以上残疾为高残”。2011年,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双腕关节粉碎性骨折,某司法鉴定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为两个九级伤残。被保险人据此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高残保额20万元,保险公司则以“被保险人身体未达到高度残疾”为由拒赔。

  提示:车险案件和意外险的伤残标准不同。如果某人因遭受交通事故而“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在车险的理赔中将按照7级残疾计算残疾赔偿金,却因不符合意外险合同约定而无法按照7级残疾得到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理赔。

责任编辑:张田夏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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