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投资优先股

2014-10-20 09:07:00来源: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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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10月17日讯,大智慧通讯社从保监会获悉,为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领域,优化资产配置结构,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监会印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10月17日讯,大智慧通讯社从保监会获悉,为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领域,优化资产配置结构,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监会印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保监会表示,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优先股,也可以委托符合《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管理人投资优先股。保险机构投资优先股,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此外,保险资金投资具有普通股转换权的优先股,应当充分关注转股触发条件及转股价格。对于转股条件及转股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优先股,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估其投资风险。

  《通知》结合我国当前市场优先股的风险特征,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的各项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优先股的资产分类。要求保险机构按照发行方对优先股权益融资工具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分类,分别确认为权益类或者固定收益类资产,充分反映当前拟发行优先股的权益属性。

  二是创新提出信用评估要求。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做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具有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长期信用等级,并逐步建立企业和行业内部的优先股信用评估机制。

  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经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优先股的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当低于最近普通债项至少两个等级或者次级债项至少一个等级(两者同时存在的,遵循孰低原则)。发行方最近发行普通债项或者次级债项已经经过前述机构评级并存续的,优先股的信用等级可以按照上述原则由评级机构直接确定。

  此外,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可以制定相关规则,对存在下列因素的优先股,进行行业内部信用评估:(一)非强制分红;(二)非累积分红;(三)发行方有普通股转换权;(四)投资方无回售权。

  三是坚持市场化原则。不再新增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的有关要求,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都可以投资符合条件的优先股。

  四是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通过确定和调整资产认可标准、强化非现场监测等手段,加强风险监管,防范投资风险。

  五是明确影响投资的相关事项。如根据行业要求,明确优先股资产的估值问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且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投资成本估值。

  《通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

  一是有利于支持保险资金发挥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开展资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投资,优化资产配置结构。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降低金融及实体经济领域潜在风险。

  三是有利于将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政策意见落到实处,促进更多的保险资金投资实体经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支持经济转型提质增效。

  四是有利于践行“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保险监管思路,既进一步拓宽了保险机构自主配置的空间,又通过市场化、信息化等监管手段,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确保市场稳健运行。

    原文标题:保监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投资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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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张田夏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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