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加价保险不适用无理由退换 消费者不能过度维权

2017-03-16 09:08:00来源:证券日报作者:刘敬元

  3·15消费者教育

  ■本报记者 刘敬元

  去年冬季我国北方诸多地区的雾霾天气,让空气净化器成为必需品,需求爆棚也使得不少品牌的净化器产品缺货。而在这波“抢购”空气净化器的热潮中,有消费者向记者“吐槽”,自己没买到净化器,反倒被成功推销了一份保险。

  原来,北京市民王女士在购买小米空气净化器时,结算页面同时显示“+52.5元得小米大病保”,为她推荐了一款健康保险,售价52.5元,“也不贵,就买了”,王女士说。而随后,见空气净化器购买了三天尚未发货,王女士等不及,便退掉了净化器,而她没想到的是“加价购买的保险”不能一起退掉。

  对此,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律师认为,这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因净化器和保险产品并非捆绑销售,且一年期保险没有犹豫期,不适用无理由免费退换货。他建议消费者在网购时遇到类似的推荐保险情况时,要看清保险条款,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加价购买。

  买净化器被推荐保险

  去年冬天北京深陷霾天之际,市民王女士在小米官网订购了空气净化器,在结算时,页面同时为她推荐了一款健康保险,显示“+52.5元得小米大病保”,王女士心想,保险产品不贵,有一个保障也挺好,就一起购买了。

  不过,三天之后,空气净化器仍未发货,等不及的王女士决定退货,在操作时,她发现,净化器退掉了,但加价购买的保险产品没有同时退掉。

  有点“懵逼”的王女士事后仔细看了下这份保险,保障期间一年,保障范围为约定的70种重大疾病,保障额度5万元,为某财险公司推出。要退的话,需要单独操作,且保险公司需要收取30%的退保手续费。

  王女士说,买就买了吧,也不退了,权当这一年有了一份保障。尽管如此,她仍然觉得产品保障期间才一年,这份保险买得有点不值,并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心里不是很舒服。

  《证券日报》记者从小米金融相关人士处了解到,针对客户需求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是小米希望做的,为此,小米建立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不止财险公司,不止针对自己的电子产品等提供保障,其还与寿险公司建立了合作,“因为客户的保险需求是多种多样的,我们要做的是对客户的各种需求的满足,而不仅是对小米产品的保险需求。”因此,为购买空气净化器的用户推荐重大疾病保险,也是基于对客户注重自身健康的判断。

  律师:是消费者的问题

  针对这一案例,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对《证券日报》记者说,保险产品退保收费让消费者不高兴,并不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不怪小米,也不是保险公司的错,而是消费者自身方面的问题。

  “人家(小米)只是推荐保险,是关联销售,并没有捆绑销售,这实际是两个商品的交易,保险买与不买的决定权在消费者手中。”张宏雷说,消费者既然分别买了净化器和保险,售后的退货就要分别看这两个商品的特性,净化器约定可以退货,但保险不同,一年期保险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事实上,即便在实物商品中也并非所有东西都适用无理由退换货,他举例这类产品有软件、胶卷、CD等。

  “这就属于过度维权了。”张宏雷认为,好在保险买了肯定还是有保障作用的,王女士尚谈不上损失,如果王女士认为买得不值得,则需要吸取经验教训,在今后遇到类似情况时认真看清条款,而不是看不贵就“贪便宜”。

  他表示,事实上,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不管是被推荐的,还是主动购买的情况,都要认真看清条款,并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购买。

  一年期保险不设“反悔期”

  一年期以上的长期寿险产品,多设置了10到15天的犹豫期,在保单生效后的这段时间内,消费者可以“反悔”,提出退保申请后,保险公司在扣除工本费后,会退回所交保费。而一年期及以下的保险产品则不同,普遍不设立犹豫期,张宏雷认为,这源自一年期保险的承保效率考虑。

  作为短期产品,从客户交费保单生效后起,已经开始为客户提供服务、提供保险保障。“如果一年的保障期内,还有7天的犹豫期,7天出事怎么办呢?之前就发生过不少处于交费期出现伤亡事故的,客户和保险公司之间因此有纠纷。”张宏雷说,公平和效率需要寻找一个平衡,只讲公平不讲效率的话,所有保险产品都设置犹豫期,保险公司业务风险提高、成本增加,业务会损失效率,市场也会比较乱,所以才有此限制。

  短期保险产品退保收手续费情况为业内普遍所在,以网销保险较多的短期旅行险为例。记者查询某险企的境外旅行险产品,其规定,根据保单的剩余生效时日不同,退还保费的比例不同,最高退还保费的六成,且只有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资料后,须证明未出境及投保旅程没有开始,才可以退保。

  同时,尽管短期保险产品没有犹豫期,但也不代表消费者买了保险产品后不能退,不是说保障期限365天的产品,客户用了5天不能退,只是退保的消费者要付出一定的手续费。一方面对“毁约”的买方进行“惩罚”,另一方面也对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弥补损失。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张田夏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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