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强化社会监督力量 加强保险公司治理

2017-03-21 09:20:00来源:金融时报作者:韩雪萌

  本报记者韩雪萌继发布《进一步加强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工作》后,上周保监会发布《关于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直指保险公司产品设计、业务发展、股东关联、险企实控人等诸多方面。两则政策方面的消息尽管侧重各有不同,但是,聚焦点却落在一个方向:强化社会监督力量,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由此可见,两会后,保监会在贯彻“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穿透式监管方面,将更进一程。

  也就是在上周(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当天,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项俊波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精神。项俊波指出,要将两会精神贯穿到保险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各项工作中去,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不移地加强和改进党对保险工作的领导,坚持“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加快推动保险强国建设,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在这次会议上,项俊波要求,要以贯彻落实两会精神为契机,统筹推进保险各项工作,再次强调,把防控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事实上,去年下半年以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穿透式监管成为保监业监管的主线。监管部门期望以此为契机,从源头入手,解决保险公司治理缺陷和不足。

  在业内,穿透式监管堪称去“野蛮人基因”的一件利器。面对个别浑水摸鱼、火中取栗的机构,在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真实股东上,保监会尝试对其真实股权结构和最终实际控制人实行穿透式监管。加强和完善对股东的考评,在严格审核股东资本实力、持续出资能力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对行业背景、个人素质、管理团队、既往投资情况等方面的考察评估,同时持续加强股权信息披露工作,引入社会监督手段来提升公司透明度建设。

  在2016年底公开征求意见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也体现了强化信息披露的思路。“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的原则贯穿其中,股东被划分为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三个类型,分别设立了严格的约束标准,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以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不允许那些动机不纯的投资者混进保险业。

  今年开年以来,保监会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建树颇多,陆续出台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股权信息、关联交易等一系列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强化社会公众监督,提高行业透明度建设。特别是针对申筹保险公司的扎堆现象,保监会强化了预披露制度,明确这是保险公司准入审核的必要环节,与批筹进度无直接关系。所有新申筹保险公司提交申报材料时,都需按要求进行预披露。

  《进一步加强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工作》

  规定,在市场准入监管方面,按照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所有申请筹建的保险公司均需在保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预披露筹建方案、投资人资金来源声明、关联关系声明等重要信息,并对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以接受外部监督,提高合规水平。

  回溯至上周,保监会的政策发布依然是围绕穿透式监管核心主线。所谓“公开质询制度”,是指保监会针对保险行业中的虚假出资、股权代持、家族式控制等监管难题,借助社会监督进行监管,内容涉及质询范围、质询对象、质询方式以及质询要求和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公开质询制度增加了“重大保险消费投诉”的内容,并强调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可以说,该规定对险企进行了全方位的质询范围覆盖。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与“杀虫剂”。无论是让保险公司披露预筹建信息,还是利用公开质询机制,将险企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公开质询对象,督促保险公司及相关方提高合规水平,无不说明一个朴素的道理:最好的监管就是阳光下的监管。唯有进一步实现社会公众对保险及保险监管的知情权,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才能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真正实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张田夏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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