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排摸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

2017-04-18 09:04:00来源:上海证券报作者:黄蕾

  原标题:保监会排摸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

  ⊙记者 黄蕾 ○编辑 陈羽

  去年年底惠州侨兴集团旗下企业私募债券出现违约,给该项目提供相关保证保险服务的浙商保险因此陷入巨额理赔的窘境。一家净资产不足13亿元的中小财险公司,竟容忍数亿元的风险敞口暴露在一个险种、一个项目上,行事之大胆,令业界瞠目结舌。

  作为保险业新型险种,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由此进入公众视线。随着该业务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也暴露出保险公司内控管理不健全、风控措施不到位、应急预案不充分等问题,使保险行业集聚了大量金融风险,引起保监部门的高度关注。

  是时候拉响行业警报了!上海证券报昨日独家获悉,在三令五申要求审慎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后,保监会又将调研摸底、风险预警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整个信保业务,于近日展开专项调研摸底,重点调研保险公司通过信保产品为债券、信托、基金等发行及理财产品质押、债权转让、融资租赁、担保业务等融资业务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的经营情况及风控措施。

  高利润下的高风险

  在车险基本无利可图的大环境下,近年来无渠道、无人脉、无资源的“三无”中小财险公司,开始在创新上动起脑筋。信保业务成为他们的攻破点,陆续有多家中小财险公司将业务重心向此倾斜,甚至还有大中型财险公司也开始纷纷试水。

  对于信保业务的具体定义,在近日保监会内部下发的《关于开展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调研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是这样解释的:保险公司开展的信保业务,即保险公司为融资主体提供信用保证保险增信服务的业务。其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债权人的为信用保险;投保人为债务人、被保险人为债权人的为保证保险。

  近年来各类金融产品的兴起,可谓助推了信保业务的爆发式增长。“相对部分财险产品而言,信保业务的费率一般比较高,在没有违约事件发生的前提下,可为经营这一业务的财险公司带来十分可观的利润。”上述人士坦言,尤其是对于业务品种较单一的中小财险公司而言,利润贡献比更为突出。

  以浙商保险为例,2015年,保证保险以5672.67万元的保费收入成为该公司第五大险种,但利润却高达2395.7万元,是该公司当年利润贡献比排名第二的险种。而2015年浙商保险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也不过5165.67万元,也就是说,2015年仅这一个险种,就为浙商保险贡献了近半的利润。

  随着部分中小财险公司对这一新型险种趋之若鹜,高利润背后的高风险逐渐被忽视。一位财险业资深人士直言:“从国际上来看,信保业务是高风险业务,类似于CDS。如果保险公司违背保险业的风险分散原则,把这类保单的风险过于集中在几家公司、几个项目上,一旦违约风险发生,相关风险便会传导至保险公司。”

  摸清整体风险敞口

  正是基于这类业务快速发展后暴露出的问题,为避免风险的传导,监管部门开始了行动。

  上证报独家获悉,在去年1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后,近日又将监管的范围进一步拓至整个信保业务,对存在的风险及问题开展书面调研。统计范围主要是: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信保业务整体经营情况,以及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未了责任业务经营情况。

  具体的调研内容:信保业务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风控措施、应急预案等。同时,重点调研保险公司重点业务的经营情况及风控措施。重点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信保产品为下列融资业务提供的融资增信服务:债券发行、信托产品发行、基金发行、资管计划项目、理财产品质押、债权转让、融资租赁、担保业务等。

  根据收到《通知》的保险公司人士透露,此次调研的信保业务经营情况,主要聚焦于两方面。一是信保业务整体情况,包括累计保费收入、保险金额、承保利润、赔付支出、尚未追回余额等,尤其是目前信保业务整体风险敞口情况(即公司实际可能损失的最高金额,作最保守的估算);其次是信保业务关联交易情况,即为母公司、控股公司、控股子公司、同一母公司项下的其他兄弟子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业务,说明涉及关联交易的主要业务底层资产涉及哪些方面,已承保的关联交易信保业务可能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风险等。

  除业务经营情况外,此次调研内容还有条款费率情况、内控及风控管理情况。比如,费率厘定能否覆盖承保风险、获客成本、运营成本、管理成本;公司如何确保现行风控措施对降低债务人违约风险、识别底层资产风险的有效性,是否存在管控不力等情形;对于交易结构较为复杂的业务(如债转类、质押类、信用险等),公司如何穿透底层资产的风险;公司如何控制或掌握债务人的资金用途和资金投向;对底层资产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的其他方面不足和问题等。

  值得一提的是,调研中还重点提到反制措施情况,这也是信保业务经营问题中十分关键却又往往被忽视的。一是已有赔付案件中,债务人或连带责任人向保险人提供的反制措施存在哪些风险或漏洞;二是是否存在反制措施无效或可能无效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假保函、假印章、抵(质)押物不真实不合法、第三方担保没有履约能力等情况;三是因反制措施不当或处置金额不足导致公司面临风险的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问题及不足,也是监管部门迫切想摸清的。一是公司开展的信保业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比如拆分期限承保、超额度承保、未按偿二代要求计提最低资本、随意改动条款费率等;二是公司未了责任业务中,需重点关注的业务,以及可能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或大额赔案的业务情况。

  根据《通知》要求,首先,各财险公司应以此次调研为契机,对信保业务进行全面、彻底的梳理,综合分析、认真总结;其次,各财险公司应对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要抓紧制定补救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到早准备、早处理;再者,各财险公司应真实、准确地填报数据,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漏报、瞒报,要做到底子清楚、问题精准、报告严谨。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相关市场、相关区域信用风险的增加,要严防相关风险传导至保险行业。其实,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曾在公开场合多次表达过对信用风险隐患正在行业内逐步加大的担忧,呼吁行业提高警惕,务必要加强风险管理,避免成为风险的最后“接棒者”。THE_END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张田夏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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