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偿二代二期将至 拟明确创新资产等问题

2017-06-13 09:27:00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李致鸿

  本报记者 李致鸿 实习生 王子丞 北京报道

  导读

  “偿二代二期工程将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对创新资产、新兴保险业务、新型保险组织形式等问题的处理进一步明确,将实质性推动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此外,还将在今年对偿二代的数据真实性开展检查。”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随着偿二代试运行一年并正式实施一年,以及二期工程即将启动,其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焦点。

  保监会数据显示,2017年一季度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38%,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221%,均高于100%和50%的偿付能力达标线。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69%、230%和330%。

  同期,保险业实际资本3.4万亿元,相较上季度末增加1899亿元,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达到2万亿元,相较上季度末增加794亿元。

  无疑,偿二代对保险业风险防范工作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据悉,偿二代二期工程将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对创新资产、新兴保险业务、新型保险组织形式等问题的解决进一步明确,将继续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

  两人身险公司偿付能力较弱

  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显示,2017年一季度末,在参加评估的170家保险公司中,A类公司94家,B类公司71家,C类公司3家,D类公司2家。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仅有2家人身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状况,分别为新光海航人寿、中法人寿。新光海航人寿综合偿付能力与核心偿付能力均为-205%,中法人寿的综合偿付能力与核心偿付能力均为-277%。

  公开资料显示,新光海航人寿成立于2009年3月,由海航集团和新光人寿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5亿元,双方各出资2.5亿元。此后,新光海航人寿的两大股东在增资问题上犹豫不决,始终未能达成有效共识和决议。

  2016年11月,新光海航人寿发布公告称,海航集团和新光人寿分别转让其所持有的50%、25%股份,而相应股份则由深圳市柏霖资产、深圳光汇石油集团和深圳市国展投资3家公司接手。其中,柏霖资产持有51%股份,成为控股股东。

  新光海航人寿年报披露的历年经营业绩显示,其连年亏损,保险业务收入自2014年起逐年下滑,并且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2017年一季度,新光海航人寿保险业务收入2265.79万元,净利润-2141.88万元,净资产-14616.34万元。

  不过,在2017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新光海航人寿的实际控制人一栏中,两大股东仍为海航集团和新光人寿,各自持有50%股份。而在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措施中,首当其冲的便是“协助推动股权转让,公司已于2016年四季度推动召开了公司董事会,就股权转让议题进行磋商,并作出股权转让决议”。

  公开资料显示,中法人寿成立于2005年,中国邮政与法国人寿各自持有50%股份,注册资本2亿元。2009年,中国邮政另起炉灶成立中邮人寿,自此中法人寿的经营情况便日益堪忧。

  2017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当季,中法人寿保险业务收入1.5万元,亏损2100万元,净资产-2633万元。目前,鸿商集团、人济九鼎、法国人寿持股比例分别为50%、25%、25%。

  中法人寿表示,进入2016年三季度后,经营活动的收入不足以弥补支出,目前经营活动的现金流缺口依靠投资资产的赎回变现进行补充,本季度净现金流整体大于0,未出现流动性风险;长期来看,在无新业务现金流入的情况下,预计可以变现资产将被逐渐消耗,将会面临流动性风险。

  明确多个业内关注问题

  从上述情况看,偿二代对保险业风险防范工作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还有不少完善空间,如部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以满足合规要求,围绕评分为出发点,这种“应试”思想一方面局限了风险管理的内涵,另一方面与监管初衷存有一定的理解偏差。

  目前,在偿二代试运行一年并正式实施一年的基础上,偿二代二期工程即将启动。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为明确偿二代二期工程的主攻方向和重点项目,保监会对偿二代制度和实施情况开展书面调研,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包括偿二代监管规则存在的空白、短板以及需要修订调整的方面;偿二代运行的制度机制存在的问题;偿二代全面落地和有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发挥偿二代在风险防控中的核心作用,提升行业风险管理能力和推动监管模式转变的意见建议。

  对此,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建议,“第一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中仅有法人机构的评估方案,并且仍是征求意见稿,而分支机构的评估方案则是尚未征求过意见。因此,偿二代二期工程是否要将法人机构的评估方案定稿,以及分支机构的评估方案出台,成为众多保险公司关注的焦点。”

  “第二是对于保险集团的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中多处表述为另行规定,但是相关细则推进较慢,虽然曾经对此下发过一份征求意见稿,但是最近一年多来未见进展。目前,保险集团化趋势愈发明显,其风险管理对行业的影响和波及的范围更加显著,并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所以需要在偿二代二期工程中关注。”

  “第三是一支柱中的风险因子,因为目前的风险因子是两三年前基于当时行业数据测试得到的结果,但是面对行业高速发展、市场环境和会计准则变化,需要审视和更新。如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下,一些资管产品如果无法通过现金流测试,可能从持有至到期资产、摊余成本计价的资产变成按照公允价值计价资产,相对应的信用风险可能变为市场风险;又如还有一些创新业务,如信用保证保险,目前是计算保险风险,但是该业务实质上是信用风险,按照不同的方法计算,风险实质存在一定偏差,并可能低估风险,所以需要在偿二代二期工程中考虑是否进行调整。”

  “偿二代二期工程将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对创新资产、新兴保险业务、新型保险组织形式等问题的处理进一步明确,将实质性推动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此外,还将在今年对偿二代的数据真实性开展检查。”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编辑:闫沁波)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张田夏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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