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管理办法出台 专家:"紧箍"收紧、针对性增强

2018-01-29 09:43:00来源:蓝鲸新闻作者:

  1月26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提出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早在2010年7月,保监会曾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在2014年进行修订,在《暂行办法》中,保监会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决策运行机制、风险管控和监督管理等。《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2010年发布的《暂行办法》与2014年修订版《暂行办法》均将废止。针对于新出台的《管理办法》,蓝鲸财经采访了保险业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纵览:专家积极看待《管理办法》,针对性增强、有助于保险资管市场化改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是一份纲领性文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管理办法》在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方面有所加强”,朱俊生向蓝鲸财经分析道, “这突出体现在对于重大股权投资的监管,细化了重大股权投资的各种情形,并将另行制定重大股权投资的具体标准;增加了对投资管理的要求,特别是不允许将受托资金转委托以及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建立风险责任人制度;加强了对于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要求;增加了保监会授权派出机构行使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以及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的自律管理,构建立体的监管和自律体系;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另外对于对外投资,也加强了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要求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同时,“《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继续推进保险资产管理市场化改革,丰富投资工具,促进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朱俊生向蓝鲸财经介绍道,“举例来说,《管理办法》新增加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私募基金等内容”。

  此外,朱俊生认为《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得保监系统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从单纯的机构监管走向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他向蓝鲸财经介绍到,“主要表现在《管理办法》拓宽了投资管理人的范围,原来主要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修改则包括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体现了功能监管的理念,适应了金融综合经营背景下业务相互融合的新形势”。

  总体而言,朱俊生对于《管理办法》的提出持相对积极态度,“此前保险资金投资曾出现过问题,此次《管理办法》的针对性更强,这一方面是‘严监管控风险’的具体落实,另一方面也是对于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同步推进,使保险机构有更多的选择权和自主权,从而使保险资金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尽可能高的收益,促进保险业发展”。

  细观:《管理办法》与《意见稿》多有“出入”,专家指要求提高、监管趋严

  在2016年3月,保监会曾发布《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蓝鲸财经将《意见稿》与1月26日发布的《管理办法》进行比对,发现与《管理办法》整体相同,但对于部分具体条款,有所调整,对此,蓝鲸财经也采访了相关专家。

  1、在《意见稿》中,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形式包括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四类,而在《管理办法》中,原属于另类投资的股权投资被单独列出。

  【专家解读】:朱俊生指出,“近几年,另类投资在资金运用中的占比显著提升,从2013年16.9%的占比增加到2017年1-11月39.07%,另类投资中涉及项目最多的是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将股权投资单独注明,是其重要性增加的体现”。

  2、《管理办法》中细化对于保险资金开展股票投资行为进行细化,注明其分为“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并表示将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专家解读】: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 “监管层一直都加强对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其目的是为了规范险资在二级市场的投资行为,鼓励险资进行长期的价值投资。不难发现,监管层从来没有全面否定险资在二级市场的投资行为,只是对于短炒投机行为进行打击”。

  同时,对于保监会将实施差别监管的情况,宋清辉表示,“这向外透露科学监管积极讯号,此举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也能够使保险资金更具活力。”

  3、《意见稿》第十三条中要求保险机构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而在《管理办法》中,该项被修订为保险集团、保险公司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专家解读】:朱俊生指出,“准备金一般是保险公司基于保险赔付责任准备的资金,是一种负债,从‘不得使用准备金’修订为‘应使用自有资金’,意味着对于保险资金进行相关投资的资金来源要求更高,险资投资将更加审慎”。

  宋清辉表示,“‘不得使用准备金’与‘应使用自有资金’两种说法差别较大,意味着险企进行股权投资的可用资金范围将会被缩减,此举无疑会对股权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4、《意见稿》第二十九条注明,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违反合同约定等7类行为,而在《管理办法》中,新增两项“将受托资金转委托”与“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

  【专家解读】:朱俊生分析道,“两项新增内容,首先‘将受托资金转委托’不被允许,意味着不能将委托资金转托给第三方;‘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业务’同样不被允许,这是有针对性的一项要求,此前,在保险资金的实际运用中存在跨领域的风险,当产品出现嵌套情况时,层次增多,中间成本相应增加,导致资本去向难以确定”,因此,朱俊生认为,两项新增内容的列明使得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清晰明了,有助于避免在层层嵌套下诱发的违规问题。

  宋清辉则认为,“将受托资金转委托”“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不被允许后,意味着保险资金“紧箍咒”收紧已到极致,势必会影响险企的整体盈利水平。

  5、监管方面,《意见稿》第六十六条注明,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保监会要求的,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而在《管理办法》中,除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要求外,保险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风险、资金运用违反关联交易规定的保险机构,也或被保监会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专家解读】朱俊生与宋清辉均认为这是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趋严的标志,此举有利于助力保险行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上去。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张田夏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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