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如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2018-02-06 09:45:00来源:和讯网作者:

  “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金融领域的本质要求,是指导金融改革发展稳定的根本遵循,也是做好新时代金融工作的指南。现代保险服务业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加强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分析、监测和处置,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把握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0世纪60年代,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夏普在马可维茨的金融投资理论基础之上,构造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并对资本风险类型进行区别和比较,第一次提出系统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的概念。2008年金融危机后,系统性金融风险再次成为热门话题。2010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加强系统性风险监管成为一项重要内容。从保险业来看,系统性风险指保险体系遭受了宏观经济变量等大规模冲击而经营中断,出现支付困难、倒闭等危机,并引起金融保险市场无效运转和金融整体市场的崩溃,最终导致实体经济失灵、货币贬值及资本外逃等问题。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认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具有规模、关联性、可替代性和实效性等四个基本特征。

  一般而言,规模越大,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越大。如系统重要性金融保险机构的业务规模一般较大,风险的集中度相应也较高,发生系统性风险的概率较高。

  关联性越高,出现系统性风险的概率也越高。如银行、保险、证券等各金融行业交叉持股和集团化经营,增加金融保险系统风险的关联性;再保险和CDS业务会将风险向多家机构转移,银证保通过兼并、收购、交叉融资和投资等活动也会加剧风险在行业间的传导,增强了金融保险系统性风险的关联性。

  可替代性越强,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越小。保险的本质是消费品,其核心功能是风险管理和保障,与社会保障存在较大的替代性;同时,保险还具有现代金融功能,与其他金融存在较大的同质性,可替代性较高。因此,保险与银行等其他金融行业相比,系统性风险相对较小。

  时效性越强,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越大。传统保险业务的风险即时冲击效应较弱,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跨度,爆发系统性问题的概率较小;但如果保险机构涉足CDS等投融资领域,则风险的即时冲击效应较强,发生系统性风险的概率就较大。此外,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风险时效性较高,系统性风险爆发的势头较猛烈。

  金融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主要表现和成因

  从保险业来看,系统性风险首先发生在系统内部,表现为多数保险机构出现流动性短缺。如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末,日本寿险公司销售了大量的高预定利率寿险保单,1988年以后,日本经济低迷,利率下降,股市泡沫破灭,日产生命、东邦生命等7家保险公司相继破产。2008年金融危机中,AIG公司频临破产时,多家银行由于购买了AIG的CDS产品而可能承受较大的损失,面临系统性的金融损失,如果美国政府不出手相救,则一场大范围的金融灾难终将来临。具体地看,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来源较多,主要包括综合金融的传导风险、基于政治形势、宏观经济环境、政策策略、市场信心、消费者心理等方面的市场风险,以及互联网保险风险等。而保险业务不同系统性风险的来源也各有侧重。根据日内瓦协会的分类标准,国际上将保险业务分为投资管理、传统保险、风险转移、与资本融资和流动性管理和出售信用担保等五大类。归纳来看,核心保险业务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但表外衍生品交易、通过商业票据或证券借贷进行短期投融资管理不善可能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监管和处置不当则会造成系统性风险。而且,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也会来自保险系统内部,如退保事件产生的羊群效应、市场信心下降引发保险公司大量破产。

  从银行业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对比来看,两者经营模式的差异决定了系统性风险具有许多不同:银行业系统性风险主要是资产负债不匹配造成的流动性风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结果是资产负债不匹配造成了巨大的流动性损失,主要原因是保险资金运用不当或管理不善等。从国际金融危机来看,银行业系统性风险造成的损失远大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在2008年AIG的损失超过单个银行机构,也表明有例外。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都有各自的经营边界范围,但各金融行业并不是彼此分割、没有关联。随着现代综合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保险业与银行业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行业经营边界被弱化,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的交叉越来越广泛,在微观层面上,保险业和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相互作用也越明显。

  理论上看,金融危机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一种结果和表现形式,连续不断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主流经济学模型忽视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内生机制,无法建立实体经济与系统性风险的动态交互作用机制,无法识别系统性风险;金融体系的高杠杆率会放大各种风险,且具有高度的顺周期性;金融服务主要通过金融合约开展业务,合约的匿名特征和标的的非实物特征导致金融系统对市场供求的变化极为敏感,负面冲击对金融系统的影响效应更大;现代金融模式下的金融安全网使市场对风险防范和金融市场保护机制过度自信,加剧了道德风险,潜在风险长时期地积累和膨胀;时间和空间的错配导致金融系统和经济周期彼此强化;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具有互动关系,如果产业资本的机会成本由金融交易决定,则金融交易就会脱离实体经济,出现了所谓的“投机压倒生产”现象;蛛网理论的扩散型波动模式下,个人和群体之间的持续性非理性的反馈和交互作用造成危机传染和扩散;信贷周期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核心问题是信用创造过程,高利率会触发经济衰退等。

  科学运用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方法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系统性金融风险识别方法分为三类:指标预警法、前瞻性市场指标法、状态转化法。前瞻性市场指标法又分为单变量法,包括未确定权益分析法、期权-隐含波动率法、基于期权修订法的股权高阶矩和隐含资产分布指标检验法、金融机构联合压力概率法、条件关系矩阵和聚类分析法等;多变量法包括基于期权的分析法、系统内共同压力下的瀑布效应分析法、系统共同压力下的联合压力概率和银行业稳定指标等。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很难依赖于某一种方法评估系统性风险的程度,更多的是结合多种方法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随金融保险市场的发展而演变。理论界对系统性风险计量的研究主要在银行业,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评估研究不够丰富,主要借鉴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评估方法。从国际实践来看,评估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指标可以分为基于条件风险价值方法的指标、预警指标、宏观压力测试指标等,有的专家提出CO-VAR等方法。有的专家提出利用过滤方法评估保险业务的系统相关性。2008年金融危机引起了世界各地政府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重视。2009年,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提出评估系统性风险的第二套准则,增加了复杂性、杠杆率、流动性和较大的不匹配性等易变性的指标。此后,IAIS根据非传统、非保险业务时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的研究成果,设计了指标评估法和辅助评估法两套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评估方法,用来评估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我国保险业也在积极关注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系统性风险。中国保险业第二代偿付能力整体框架和多项准则已经正式实施,高度注重宏观审慎监管,更加注重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增加了逆周期监管举措,积极缓解顺周期效应,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作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值得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和部门借鉴和参考。

  高度重视保险业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

  2017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提出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则是重中之重。保险业也应高度重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工作,应在完善金融保险集团监管制度体系、加强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和偿付能力风险监管等方面付出实际行动。

  一是充分发挥全国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作用。我国已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将关注影子银行、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金融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四个方面,其中三个方面关系到保险业。保险监管部门应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坚持宏观审慎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及时有效地参加识别、监测和解决大型复杂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对可能威胁金融稳定的大型复杂金融保险机构,从资本、流动性、杠杆率、风险管理等方面加以监管。

  二是进一步完善保险集团监管制度体系。偿二代第17号准则是专门针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的方法和措施,包括资本计提要求、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问题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已开展国内系统性重要保险机构的评定工作。当前,保监会开展了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从资本端、资产端、负债端、服务实体经济和有效实施的基础环境等方面入手,强调穿透式监管,更加注重集团化监管,将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制度体系。

  三是尝试开展保险业整体性压力测试。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曾由美联储牵头,联合财政部及下属的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蓄管理局等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美国2008年末资产超过1000亿美元的19家最大银行控股公司都要求接受政府组织的压力测试,以全面评估在高风险压力情景下各大银行控股公司的资本需求,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决定对各大银行的注资方案,为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决策提供了重要支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国保险业也可采用整体性压力测试方法,对我国大型保险机构和保险集团进行一次压力测试,并逐步增加测试频率,为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帮助和智力支持。

  四是加强对创新型非传统保险业务、资产端和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一方面,应加强对利率敏感性保险业务、高现价中短存续期保险产品、创新性信用保险保障业务等负债端的监管,加强对互联网保险领域的风险监测;另一方面,加强另类投资性资产相关风险的监测,重新梳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以一行三会一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实施为契机,具体分析研究保险资金运用业务或产品的结构和复杂性,切实关注地方隐形债务风险,防止资管产品和业务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而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作者单位:江西保监局)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张田夏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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