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延养老险产品指引落地 跨公司转换考验投资能力

2018-05-08 09:51:00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

  本报记者 李致鸿 北京报道

  税延养老险加速推进。

  5月7日,银保监会、财政部、人社部、国税总局下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下称“《产品指引》”)。《产品指引》是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基本要求和统一规范,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原则、产品要素、产品管理、名词解释四个部分,参与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产品指引》要求和有关保险产品监管规定,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符合要求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获得批准后才能上市销售。

  所谓税延养老险,即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这一概念从提出至今已有十年,但是由于牵涉部门众多,始终“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此前不久,财政部官网消息,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值得关注的是,《产品指引》明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定位应是准公共产品,与市场同类保险产品相比,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收费项目较少、收费水平较低。

  提供终身领取方式

  就民众普遍关心的产品问题,《产品指引》按照积累期养老资金收益类型的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包括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三类、四款产品。

  具体而言,一是收益确定型产品(A类),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二是收益保底型产品(B类),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可细分为每月结算收益的产品(B1款)和每季度结算收益的产品(B2款);三是收益浮动型产品(C类),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结算收益的产品。

  在领取方式上,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至少提供终身领取方式,即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约定的领取年龄(不早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按月或按年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

  《产品指引》要求,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提供的终身领取方式是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领取。换句话说,无论参保人退休后生存多久,其本人或其继承人都能够把其退休时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领完,如果参保人领的钱已经超出了其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总额,只要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仍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固定标准向其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其身故。

  5月7日,泰康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兼泰康养老董事长李艳华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终身领取会为客户提供一份稳定的、与生命等长的现金流,可以为高品质生活提供长期养老保障。保险是目前各类金融工具中,唯一有着养老金终身领取(人寿保险)经验的行业,应该充分发挥在精算、运营、销售等方面的优势,以客户为中心,设计出最具性价比和安全性的税延养老产品。

  在终身领取方式之外,考虑到客户差异化的养老金领取需求,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还可提供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方式,包括固定期限15年(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20年(月领或年领)等其他领取方式。

  对于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与市场现有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相比的差异,5月7日,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其中,养老年金给付是指产品进入领取期后,保险公司向参保人终身或长期给付养老年金,也就是前面提到的产品提供终身领取方式或长期领取方式。养老年金给付责任是市场上现有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都具有的,这也是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提供的最基本的保险责任。

  此外,为了进一步强化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还提供了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保险责任。具体是指,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60岁前)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其个人账户内积累的养老金外,还额外赠送相当于账户价值5%的全残或身故保险金,这是目前市场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所不具备的,实际上也是产品设计上的让利体现。

  定位准公共性质

  前述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鼓励市场良性竞争,提高参保人对养老资金配置的灵活性,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给予了参保人产品选择权和产品转换权。参保人选择购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后,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进行产品转换,不仅可以在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类型产品间转换,还可以转到其他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对此,某保险公司养老险业务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参保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可以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转换产品,也可跨保险公司转换,这将考验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模式,账户内提供多种产品选择,每个参保人个人账户中所交保费、费用收取、投资收益、资金总额、养老金领取情况等均是清晰透明,可随时查询的。

  前述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定位应是准公共产品,因此在产品费用水平上要体现让利于民原则,同时也要兼顾商业可持续。《产品指引》中明确了各类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收费水平上限,要求保险公司向参保人明示收费情况,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与市场同类保险产品相比,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收费项目较少、收费水平较低。

  根据《产品指引》,保险公司可以向参保人收取初始费用、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A、B类产品的初始费用不超过2%,C类则不超过1%。不过,C类产品可以收取资产管理费,费用与投资账户的资产净值有关,比例不超过1%。

  李艳华指出,国家推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着眼点在于补强养老保障第三支柱,是还富于民的重要举措,将大大提高民众未来养老质量。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张田夏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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