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寿连吃六张罚单违法欺骗投保人 给予合同以外利益

2018-05-25 09:34:00来源:《财经》作者:

  5月23日据银保监会网站行政处罚公开信息,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连吃福建保监局6张罚单,存在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额外利益的违法行为。

  幸福人寿成立于2007年11月,至今已经有10年之久。其筹建之初,市场曾传闻建行将入股幸福人寿,不过最终建行选择了建信人寿。目前,信达资产持有幸福人寿50.99%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5月11日,银保监会发布2018年一季度保费数据,幸福人寿实现原保费39.88亿元,而在去年第一季度,幸福人寿实现原保费159.5亿元,同比下降75%。对于刘明和幸福人寿而言,正面临不小的挑战。

  附罚单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33号)

  当事 人:杨汉泉

  身份证号:350624199103xxxxxx

  地 址:福州市晋安区五四北三盛国际公园长岛区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杨汉泉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杨汉泉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在2016年9月11日的产说会上所使用的课件存在不实表述,如“《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单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保险法》第89条、92条同时规定:人寿保险公司不能破产及解散”“身价直翻N倍,市场最高”等。累计签单3件,涉及保费23万元。

  杨汉泉作为该课件的制作人和主讲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汉泉予以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5月23日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34号)

  当事 人:张丽丽

  身份证号:350427198501xxxxxx

  地 址:福州市仓山区金环路25号友兰苑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张丽丽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张丽丽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存在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在2016年6月16日和7月8日的2场产说会上,存在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涉及金额5092元。

  张丽丽作为上述产说会的组织者,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我局认为,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丽丽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35号)

  当事 人: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

  地 址:福州市五四路71号国贸广场主要负责人:曾永明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

  (一)在2016年9月3日和9月13日的2场产说会上所使用的课件存在不实表述,如“预期高额收益(历史收益可达6%)”、将首期保费描述成“开户费”。累计签单1件,涉及保费4100元。

  (二)在2016年9月11日的产说会上所使用课件存在不实表述。如“《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单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保险法》第89条、92条同时规定:人寿保险公司不能破产及解散”“身价直翻N倍,市场最高”等。累计签单3件,涉及保费23万元。

  二、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

  在2016年6月5日、6月10日、6月16日、7月8日、7月20日、9月11日的6场产说会上,存在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涉及金额22001元。

  我局认为,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处以13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处以6.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综上,我局决定对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处以19.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36号)

  当事 人:林娟妹

  身份证号:350102198404xxxxxx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71号国贸广场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林娟妹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林娟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在2016年9月3日和9月13日举办的2场产说会上所使用的课件存在不实表述,如“预期高额收益(历史收益可达6%)”、将首期保费描述成“开户费”。累计签单1件,涉及保费4100元。

  林娟妹作为上述产说会的组织者并现场播放了上述课件,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我局认为,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娟妹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37号)

  当事 人:陈辉煌

  身份证号:350524198806xxxxxx

  地 址:福州市晋安区化工路竹屿村88号新集资楼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陈辉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辉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

  在2016年9月11日的产说会上使用的课件存在“《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单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保险法》第89条、92条同时规定:人寿保险公司不能破产及解散”“身价直翻N倍,市场最高”等不实表述。累计签单3件,涉及保费23万元。

  二、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

  在2016年6月5日、6月10日、7月20日、9月11日组织的4场产说会上,存在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涉及金额16909元。

  陈辉煌作为上述产说会的组织者,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我局认为,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辉煌予以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辉煌予以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陈辉煌予以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张田夏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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