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互联网寿险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2018-06-01 09:24:00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从2020年到本世纪中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安排。第一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第二阶段,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商业保险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和经济手段,必然要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大局,也要受到国家治理能力的影响。立足于建设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研究互联网寿险发展,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

  笔者以公开资料为素材,围绕保险行业从传统经营向互联网保险转型为主题,通过剖析近年来社会生产、生活发生的典型案例,剖析社会治理和商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亟待加强的短板,进而立足于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对于发展互联网寿险提出意见和建议。

  基本逻辑:社会治理和商业保险

  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是个大课题,正确表述不易,辨析社会治理和商业保险基本的逻辑关系更是难上加难。但是,辨析两者基本的逻辑关系又是必须面对、不能绕开的基础问题,所以,笔者选择近年来包含保险理赔、保险欺诈等情节的事例,辨析社会治理和商业保险的逻辑关系。

  社会治理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可以分为法律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道德手段。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治理三大功能。进一步分析,除了资金融通之外,保险的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功能和社会治理具有交叉关系,属于社会治理三大手段中的经济手段。

  补位性。是指在法律手段(包括行政手段)不完全到位的前提下,导致一些涉及商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事故发生,引发商业保险进行补偿。通过对大量交通事故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几乎所用的交通事故都存在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情节。比如在出险车辆超速、超载、超道(没有在规定的车道上行驶)、超距(没有保持科学的前后车距离)、超时(超过科学的连续驾驶时间)等五超情形。一般来说,发生了交通事故,即使投保车辆存在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情节,商业保险还是予以理赔的。例如,于2015年5月15日发生在西部某地的大巴车坠崖事故,肇事车辆存在多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节。如果社会治理体系中加强法律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的应用,加大对交通行为“五超”情节的管控,交通事故数量可以大幅度减少、事故后果情节可以大幅度减轻。正是因为在社会治理中对交通行为管控缺失,诱发了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对事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叠加性。是指在道德手段缺位时,投保人恶意利用保险机制进行保险欺诈,存在多险种叠加赔偿的情形。一般来说,在交通事故中导致了驾、乘人员或者第三人伤亡,都会涉及多险种进行保险理赔。有的保险欺诈案件,就是精心策划了车险、意外险和交通事故。例如,安徽灵璧保险欺诈案件,就是由具有保险中介从业经历的人员朱某,吸纳医生、交警辅警、社会人员等组成了松散的诈骗团队,实施了伪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诊断书、死亡证明等资料,进行保险欺诈。在此交通事故中,车险会对第三者进行赔偿、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时会得到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符合理赔条件的险种都会进行叠加赔付。

  决定性。是指在社会治理体系三大手段中,法律手段(包括行政手段)在体系中起决定性作用。理论上说,社会治理体系三大手段发挥作用,不是平衡发力,而是存在主次作用,存在决定性关系。其中,法律手段(包括行政手段)是决定性手段,经济手段是选择性手段,道德手段是补充性手段。以交通事故和车险为例,如果加大对交通行为“五超”情节的处罚力度,就会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就会减少保险理赔和对保险的需求。同时,道德手段发挥作用的话,也就不会产生保险,就有可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绝大多数的“带病投保”保险欺诈为例,如果在社会治理中,能够落实全民健康档案建设、实名就诊制、就医档案联网等综合措施,阻隔“带病投保”就成为事前预防型举措,当然会避免诱发一系列问题,能够减少相关不必要的事务。

  通过上述推演,初步得出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商业保险处于辅助地位,可以弥补道德手段不足、法律手段(包括行政手段)基本到位的前提下,充其量是覆盖补偿对于小型的风险事故,但是,从根本上遏制和防范大型风险事故还是立足于综合运用各种社会治理手段。

  转型发展:理念、产品、预防

  追溯保险行业最初萌芽和发展历程,保险最初的功能就在于防范化解航海风险。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增加了融资功能,最终演变为一种兼具风险集散、资金融通两种功能的金融产品。而我国在1980年间恢复保险业以来,商业保险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世界保险行业数百年的发展历程,在保险产品经营上成为了全险种经营,在理论上出现了“双轮驱动论” “负债驱动资产”“资产驱动负债”等。

  在险种结构上,有的公司大肆发展低保障、高理财的保险险种,偏离了保险行业正常的经营轨道。按照2017年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保险业姓保”的定位,保险行业回归保障功能成为基本基调。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雏形显现。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在各个行业的广泛应用、国家机构综合改革和事务管理改革,保险行业经营从传统经营向互联网保险转型升级具备了充分的条件。

  理念。按照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和路径,包含商业保险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必然要求商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有必要沿着“保险业姓保”的基调,突出发挥保险行业的保障功能。保险行业从传统经营向互联网保险转型发展,应当按照借助互联网技术对传统经营进行“脱胎换骨”式改造。一般来说,各类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对于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造成损失在物理上或者实体上不可逆转的,保险补偿主要是财务补偿。例如,在重大灾难发生之后的保险赔偿,赔偿金是无法弥补对这些遇难者家庭造成的、波及长远的损失。从社会治理的视角看,首先要考虑防范事故不要发生。

  产品。保险产品是保险行业发展理念的外化载体。保险行业从传统经营向互联网保险转型,最外化的载体是产品种类和产品结构。适应建设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互联网保险重点保障型保险产品,为人民群众提供性价比最优、杠杆性最大的保险产品,辅助社保发挥更大的作用。

  预防。在社会治理体系,商业保险是处于从属地位、发挥辅助作用,市场上最常见的“大宗”健康保险中是依托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等社保制度。所以,其是否能够发挥预防作用,同样依托于各类社保制度。按照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为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人民健康为中心,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组建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原来分散在多个部门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缩短了沟通环节和减少了沟通成本,必将能够更好地发挥在预防和控制疾病方面的作用。对于全民健康管理,国家进行机构重组、理念更新,对于商业保险尤其是未来的互联网寿险来说,是机遇和挑战并存。

  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为传统保险助力的同时,对于未来互联网寿险自身发展以及互联网寿险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价值,具有深远影响。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张田夏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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