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不得提名独立董事

2018-07-10 09:48:00来源:北京商报作者:

  北京商报讯 (记者 许晨辉)为进一步防范保险公司治理风险,7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独立董事提名、选举、职权、履职保障等几个方面作出了规范。其中,在提名环节,为减少大股东对独立董事提名的控制,《办法》规定持有保险机构1/3以上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一致行动人不得提名独立董事。

  《办法》主要从5个方面对原暂行办法做了修订,首先是完善了制度的适用范围及独立董事设置要求,优化了独立董事的提名及任免机制,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及履职保障,建立了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和信息公开机制,健全了对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比如,保险机构出现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或者保险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侵害保险机构、保险消费者和中小股东利益,或者出现被银保监会限制股东权利等情形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监管规定应当实施的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外,银保监会还可以采取“限制相关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要求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和比例”、“责令撤换有关独立董事”等措施。

  据了解,独立董事制度是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的重要制度。2007年《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但是随着行业发展,独立董事制度与保险业发展不匹配的问题日益显现,保险机构执行水平参差不齐,制度执行与监管要求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亟须加以调整完善。为提高独立董事独立性,除了提名环节,《办法》还在选举环节规定保险机构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保险机构独立董事人才库建设,使之成为独立董事人才资源、履职评价、信息公开、履职监督管理的平台。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张田夏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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