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异地非持牌机构不搞“一刀切”

2019-01-03 09:35:00来源:中国保险报网作者:冯娜娜

  【记者 冯娜娜】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坚守定位、风险为本、分类施策及新老划断”的原则对异地非持牌机构进行稳妥有序的清理规范。

  近年来,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异地非持牌经营情形,给银行内部管理与金融监管带来一定困难与挑战。当前,银行业异地无序展业问题已得到初步遏制,但整治过程中也存在各地区做法不一、监管标准不同等问题,急需制定统一的规范要求和监管标准。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异地非持牌机构是指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异地拥有固定营业场所或配备专门人员,实质开展经营性业务或为相关业务提供后台服务的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包括异地经营性非持牌机构与异地非经营性非持牌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与“非经营性机构”)。

  其中,经营性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异地设立且实质从事业务经营、产品营销、市场拓展、项目调查、风险评估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事业部及其分部、业务部、管理部、代表处、办事处、业务中心、经营团队等。非经营性机构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异地设立的不开展经营活动,仅为相关业务提供后台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异地设立的区域审批中心、审计中心、灾备中心、软件开发中心、账务处理中心等。

  实际上早在2017年,原银监会印发《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将“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网点”作为市场乱象的相关表现形式进行整治。2018年,原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持续将“未经审批设立机构并展业”纳入违法违规范畴进行整治。

  此次《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坚守市场定位,着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避免盲目扩张。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异地机构的管理,根据本行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能力。

  《指导意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异地非持牌机构分为经营性机构与非经营性机构,分别提出针对性规范要求。对符合持牌要求的经营性机构,按照行政许可程序申领专营机构或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对不符合持牌要求的,将其并入当地分支行管理或予以撤销。除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设立异地管理总部。

  对于境内非经营性机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至少提前2个月向法人监管机构及拟设立非经营性机构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告,并定期向法人监管机构报告境内非经营性机构相关情况。除对部分特殊情况豁免外,不得在境内无分支机构的地区设立非经营性机构,不得在异地集中设立多个非经营性机构。严禁以非经营性机构之名,实质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12月29日,《指导意见》印发生效。同时,《指导意见》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型机构差异,对异地非持牌机构的规范不搞“一刀切”,对存量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整改安排了一年的过渡期,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过渡期内有计划、分步骤整改。新设异地机构严格履行行政审批程序或报告义务。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对于一年内完成整改确有困难的,经法人监管机构同意,整改时限可适当后延。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张田夏荫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