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或可100%持股保险公司

2021-01-04 09:31:45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作者:

  2020年12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就《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保险公司外资不得占股本51%以上的条款。

  本次修改,是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标准的重大举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向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坚决落实对外开放要求,不增设准入条件,不提高准入门槛,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继续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使中外资保险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努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坚持加强风险管控,注重与现有保险监管制度保持有效衔接;坚持同类机构准入规则基本一致,保证规则相洽,防止监管套利。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参照外国保险公司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征求意见稿》保持了制度一致性,取消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2019年,银保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此次修改与此保持统一,删除了《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

  近年来,银保监会继续大力推进对外开放措施的落地,为外资保险机构在华经营提供更多便利。2019年5月,银保监会从取消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拓宽商业存在和扩大业务范围等方面,提出12条银行业保险业新开放政策措施。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再次推出包括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在内的11条新开放政策措施。2019年10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修改《条例》,放宽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限制,为保险业对外开放顺利实施提供法制保障。2019年11月,银保监会修订发布《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保险业最新开放举措要求,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并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制度空间;同时,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不再对“经营年限30年”“代表机构”等事项做出规定。2019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明确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的通知》,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合资寿险公司外资比例可达100%。

  银保监会披露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境外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了64家外资保险机构、124家代表处和18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1.46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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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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