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年检报告”出炉

2021-11-15 09:02:52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作者:

  □本报记者 仇兆燕

  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年检”成绩单出炉。1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以下简称《评估结果》),2021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参评机构共计1857家,评级结果主要集中在B级和C级,与2020年大致持平,但无A级(优秀)机构。

  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建立起常态化的公司治理评估工作机制,监管评估结果分为A、B、C、D、E共5个等级。

  E级(差)机构占比下降

  据《评估结果》,本次参评机构中,商业银行1673家,保险机构184家。评估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评估745家,占总参评机构40.12%。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主要从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管理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8个维度,合规性和有效性两个角度对参评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总体上看,2021年评级结果主要集中在B级和C级,与2020年大致持平。

  据银保监会披露情况,被评为C级(合格)的机构最多,共1100家,数量占比59.24%;被评为B级(较好)的机构共366家,占比19.71%;被评为D级(较弱)的机构共253家,占比13.62%;被评为E级(差)的机构共138家,占比7.43%。

  2020年,参评机构则为1792家,其中被评为E级(差)的机构共182家,占比10.16%;同时,被评为A级(优秀)的机构1家。

  对于这一结果,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认为,与2020年评级结果相比,2021年无A级机构,减少1家;B级机构占比19.71%,下降1.16%;C级机构占比59.24%,上升1.99%;D级机构占比13.62%,上升1.96%;E级机构占比7.43%,下降2.73%。总体而言,评级结果保持基本稳定。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获得“差评”的机构(E级)占比下降了近3个百分点,值得肯定。

  违规股权代持等问题仍存

  《评估结果》指出,在监管部门推动下,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意识逐步提高,公司治理建设和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公司治理规范性、有效性不断提升,在加强党的领导、完善董事会建设、强化风险管控、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探索了一些提升公司治理质效的良好做法。具体体现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持续深化;董事会结构持续优化,履职能力不断提高;加强科技应用,提高风险管控能力;重视环境社会治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但是,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虚化弱化,党委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落实不到位;股东入股资金不实、违规股权代持、大股东违规干预的现象在部分机构依然较为严重;董事会运作不规范,董事的独立性欠缺,内部制衡监督失灵失效的情况在部分机构仍然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不到位的问题仍较为普遍。

  在股东治理方面,《评估结果》指出,其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机构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股东入股资金不实、违规股权代持、主要股东违反“两参一控”规定、主要股东违规干预经营管理、中小股东未能有效参与治理等。二是部分机构股权管理不规范。股东资质未能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过高、银行变相接受本行股权质押并提供授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监管限制。

  在董事会治理方面,则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机构董事会运作不规范。董事缺位或任职超期、董事履职保障不到位。二是部分机构独立董事人数不足、独立性缺失,董事履职不到位。独立董事人数及履职时间不符合监管要求、董事较少发表意见、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架构不完善。三是部分机构发展战略不科学不审慎。发展战略较为激进、扩张冲动较强、发展审慎性不足。

  此外,根据《评估结果》,在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方面均存在一定问题。

  对此,董希淼认为,后续仍需不断优化股东结构,加强股东资质管理。他建议,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银行业股东监管的规章制度,弥补监管漏洞;加强董、监事会建设,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完善商业银行董事会成员的推荐、提名程序,大幅度提高独立董事比例,改进独立董事激励机制;优化人员素质结构,尤其是执行董事应具有较长的银行从业经历;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重要议案先经委员会讨论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将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与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相匹配,提高合规类指标与风险类指标在‘三会一层’及其成员履职和绩效考评指标中的权重。加快推出并运用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手段。”董希淼说。

  银保监会下一阶段将继续做好评估后续工作。一是开展结果反馈、督促整改、分类监管等工作。二是持续推进评估结果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等环节的运用。三是进一步研究完善评估指标和评估机制,推进评估工作做精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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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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