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和产品实行分级管理 四类情况可终止投保 人身保险销售将迎新规

2022-04-19 10:13:15来源:大众网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雪 实习记者 苏文菁 济南报道

  银保监会本月15日发布了《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意见稿》),征求业内关于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的意见,人身保险销售将迎新规。

  《意见稿》调整了部分细则,将指引人身保险市场向更高质量发展。记者发现,《意见稿》涉及到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的规定共85条,涵盖人身保险销售的售前、售中和售后行为的管理和规范。

  对销售人员分级管理 提高销售人员素质

  《意见稿》明确提出,对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标准,建立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机制。

  《意见稿》强调,现有保险销售人员于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达到本规定要求。一直以来,部分人身保险销售员的不当销售行为备受消费者诟病,这项规定可能会淘汰这些专业素质偏低的保险代理人,提高现有保险销售人员的业务能力,规范与重塑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行为。

  《意见稿》还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以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作为保险销售人员入司、转正或晋级的条件,不得允许自保件和互保件参与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业务竞赛。业内人士表示,这一点为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行为管理更添一层保障,有效避免了部分销售员以不当手段争取绩效达标的情况,为保险代理人提供了公平合理的良性竞争环境。

  将产品分类管理

  《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遵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确定的标准,根据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结果及保险产品分级分类情况,对保险销售人员可销售产品进行差异化授权。

  根据《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人身保险产品的不同类型、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从低到高依次为:

  第一类:意外保险,健康保险(除第二类列明险种外),普通型人寿保险;

  第二类:分红型、万能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税优健康保险、费率可调的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护理险,税收递延养老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第三类:投资连结型保险,变额年金保险。

  此外,《意见稿》提出,在消费者购买长期人身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在投保前,开展投保人保险需求分析、风险承受能力与缴费能力评估,依据分析和评估结果推介与之相适合的保险产品。业内人士告诉海报新闻记者,人身保险属于较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并不是购买此类产品的所有消费者都清楚它们的理赔程序、赔付标准,因此,稀里糊涂投保的现象并不少见。这一规定能够更好地从源头上帮消费者把关,将产品特点与客户的承受风险能力、需求、缴费能力等因素相匹配,避免消费者购买与其消费能力不符的产品。

  4类情况可建议终止投保行为

  《意见稿》还明确,存在以下4类情形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一是投保人投保趸缴长期人身保险产品,支付人身保险保费超过其家庭年收入5倍的;

  二是投保人投保期缴长期人身保险产品,包括拟投保产品在内,每年支付人身保险保费的总额超过其家庭年收入50%的;

  三是投保人投保时年龄超过60岁,投保投资连结型及变额年金保险的;

  四是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意见稿》的要求,在销售人身保险过程中,保险销售员需要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和投保建议书,监管部门要求产品说明书是要经投保人签字或阅读确认后留存的。

  线上销售模式大有前景 但内容要合规

  近两年,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等已成为保险线上营销的新阵地。针对保险线上销售模式,新的《意见稿》做出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销售的,应制定严格的前置质检流程和标准的录音录像要求,指定合规人员审看直播或访问相关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完整保存相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确保销售宣传内容符合监管规定,并按照保险销售行为关键环节执行可回溯管理要求。

  未来,新规的推行会影响人身险的长远发展。业内人士称,综合《意见稿》新规则,监管逐渐收紧,多措并举要求险企进一步精细化管理,针对以往出现的行业问题进行快速整改。同时,将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前置,重点解决行业痛点,促进人身保险业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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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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