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发布两个廉政规定

2015-07-02 08:42:00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作者:

  为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监管干部与监管对象交往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保监会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共12条,针对保险监管机构的特点,对保监会系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注册保险机构;不准投资非上市保险机构;不准在国(境)外注册保险机构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不准担任外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由外方委派或聘任的高级职务。在保险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影响,在保险经营中谋取商业机会,进行不公平竞争。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保险业外注册企业或担任企业高级职务的,不准优于同等客户条件购买保险、获得保险服务;不准向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监管对象提供社会中介服务;不准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监管对象发生商品、劳务、广告宣传、招标投标、经济担保、房屋租赁、资产管理等经济关系;不准参与领导干部监管对象的资产处置、项目投资等业务;不准承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监管对象的基建、装修等工程项目;不准承办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监管对象组织的展览、会议、培训等活动。

  《中国保监会关于监管干部与监管对象交往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共12条,紧密结合实际,明确规定监管干部不得要求监管对象违规安排特定关系人就业、调整特定关系人工作岗位或者提拔特定关系人、提高特定关系人的收入待遇;不得要求监管对象为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监管对象财物;不得接受监管对象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安排宴请和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监管干部及特定关系人的婚丧喜庆事宜,不得邀请监管对象参加,不得接受监管对象操办、提供便利或支付费用;监管干部不得向监管对象拉赞助出书或者摊派发行,不得要求监管对象购买指定商品、服务等。规定监管干部为监管对象授课、作报告或者接受监管对象邀请到相关单位授课、作报告,必须经组织批准,同时不得违反规定领取报酬。

  “两个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紧密结合保险监管实际,内容具体,针对性强,便于操作。保监会将围绕“两个规定”的贯彻执行,进行教育、开展检查,进一步加强防止不正之风和防控廉政风险各项工作。

  原标题:中国保监会发布两个廉政规定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赵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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