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股份等违规减持抬头 股东撤退忙中出错

2016-10-17 11:17:00来源:经济导报作者:时超

  监管层对并购重组业务审核日渐趋严,令诸多上市公司“麻雀变凤凰”的预想最终成空,更令不少想从中获利的股东、机构深陷其中,甚至不得不冒着违规的风险匆忙撤离。如科达股份(600986)等上市公司,近期均发布了相关股东违规减持的公告,个中缘由,引人深思。

  重组失败忙减持

  15日,鲁亿通(300423)公告称,因个人资金需求,公司股东陆金海计划自2016年10月20日起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53.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5%。目前,陆金海持有公司7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35%。其中660万股于今年2月17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132万股为2015年度权益分派后持有。

  值得关注的是,在今年7月,持有鲁亿通7.35%股份的刘明达也称,计划在2016年7月7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手中所有股份。

  对此,业内分析人士表示,股东减持或因公司转型重组受挫所致。

  资料显示,鲁亿通自今年6月初发布重组预案,拟作价30.6亿元收购从事“比特币挖矿技术”的嘉楠耘智,并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6.7亿元,用于区块链ASIC芯片研发项目等。但此次重组一出现就备受监管层关注,在今年6月至8月期间,深交所几乎以每月一封的频率向鲁亿通发出问询函。

  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鲁亿通不得不在9月29日的公告中明确表示,由于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尤其是修订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得继续推进本次重组事项将面临重大不确定性。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前景也变得令人担忧。

  而同日公布股东减持公告的科达股份也存在类似问题。公司于今年3月发布重组预案,拟斥资30亿元“大手笔”收购爱创天杰、亚海恒业、智阅网络及数字一百等4家公司相关股权。但随后,证监会即问询是否存在“估值虚高”“利益输送”等问题,在监管压力下,公司不得不大幅调整定增方案,将其缩水至8.95亿元。15日的公告显示,公司股东褚旭于13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9.31万股,套现162.70万元。而在10日,公司还公告称,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百仕成投资中心,于9月30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36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2%。

  当然,类似情况并不少见,如步森股份(002569)9月底公告称,步森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吴永杰为满足自身资金需求进行减持,合计减持股份300万股。权益变动完成后,步森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64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57%,吴永杰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05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75%。而不久前,公司高管财务总监袁建军也曾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步森股份约5.63万股。

  分析人士表示,步森股份重组频频受挫,是股东及高管撤离的主因。公司2016年中报显示,其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2308.44万元,营业收入同比下降15.26%,前景令人担忧。

  违规现象渐增

  “重组失败、暂缓等消息,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转型成败,对股价的打击性较大,加重股东对公司未来担忧,促使其撤出。”中诚顾问首席投资分析师王瑞鑫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这是近期重组上市公司减持信息增多的原因。

  不过,或是由于退出过于匆忙,类似公司的减持中,违规现象日渐明显。

  如科达股份15日公告中就称,减持公司股份的褚旭与褚明理、周旋为关联方,而减持前这一关联方合计持有公司8.79%的股份,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规,重要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显然褚旭未通过上市公司预披露其减持计划而进行减持已经违规。

  科达股份公告称,褚旭及褚明理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行为的严重性,特向投资者表示歉意。今后会要求相关股东认真学习资料,并亲自或设立专人负责与上市公司沟通。

  另外,9月29日精伦电子(600355)也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张学阳于9月27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因其在减持精伦电子股份达到5%时,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并继续超比例减持,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对于上述违规减持行为,王瑞鑫表示,重要股东、高管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更为了解,更能意识到股价与公司实际价值的背离,加上近期市场行情低迷,使得减持现象增多。其中,部分股东减持套现过于急切,忽视了监管法规的限制。

  受访分析人士表示,违规减持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监管层虽然近期加强举措,但违法成本依然很低,故监管效应难显。为此,有市场投资者建议,证监会不仅在经济上对违规股东进行处罚,还应在证券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其加以限制,从根本上加大其违法成本,从而切实有效地维护市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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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孔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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