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开发区——五莲山公交专线突然被“禁止站乘”引发连锁反应

2015-08-03 10:01:00来源:大众日报作者:赵丰

  本报曾于7月18日的读者版上,刊发了《群众出行难 问题咋解决》的稿件,报道运行5年的日照开发区——五莲山公交专线(也称市北公交)突然被“禁止站乘”,致使群众出行难的问题。稿件见报后,未见当地相关部门作出任何回应。

  从6月1日,市北公交4辆运行车辆因“区间公路站乘”被处罚,而无法投入线路运行后,市北公交开始“禁止站乘”,群众出行难已有近两个月时间。对于群众反映的出行难题,相关部门于6月17日称,“已责成市三运公司尽快处理此事,并适时增加班次,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将安排机动运力予以解决”。

  两个月的“民生账单

  7月21日,记者从需要经常乘坐市北公交的群众处了解到,目前并未见该线路增加运力,群众依然面临出行难题。

  近两个月的时间里,出行虽难,但却难不倒“坚忍”、“智慧”的群众。市北公交沿线乘客或到始发站坐车,或提前打电话给三运班车司机询问是否满员,再安排如何出行。

  有长期依赖市北公交上下班的群众,向记者晒出了她近两个月的“民生账单”:早晨上班,她先由家人送到河山镇海河小区十字路口附近乘坐101公交,需4元钱;到银座商城之后,她要再转公交,需1元钱;上班需要5元钱,比平常坐市北公交多花费20分钟时间。晚上6点下班时,她转公交再倒101就赶不上末班车,等市北公交的话,到她那一站“肯定已经爆满”,所以她只能先坐公交,需1元钱,再坐37路公交到终点站,需1元钱;但即使坐到终点站,距离她家还有4公里的距离。“到那时候,天都黑了,我一个女孩子,只能让父母来接。父母忙的话,就只能打车了。”“虽然没细算,但近两个月的时间里,我多花了50%的钱,还耽误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很是‘痛苦’。”

  “禁止站乘”引发连锁反应

  同样,值得引起有关部门注意的是,市北公交“禁止站乘”后,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记者在采访时发现,当地“黑车”尤其是“红三轮”(用以拉客的三轮车)很多。据了解,当地“红三轮”一直存在。从6月1日后,“红三轮”更多地“出没”于市北公交人流量集中的站点。“坐‘黑车’的人明显增多,坐不上公交,又赶时间上下班、回家,能怎么办?这样的话‘黑车’怎么禁得完。”

  有私家车主和曾乘坐“红三轮”的乘客向记者反映,“红三轮”不遵守交通规则,经常闯红灯,扰乱了交通秩序,“坐在车上真是胆战心惊”。“‘红三轮’的收费还不低呢,远点的路要10元、15元,下班高峰期时甚至能要到30元。”

  如此一来,相关部门为“维护乘客安全”而“禁止站乘”的愿望,现在看来并没有实现。相反,“好初衷”却致使“便民公交不便民”,造成了更大的不安全,同时增加了民生负担。

  政策规定亟需配套措施

  据了解,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城乡之间公共交通发展的扶持力度,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服务。城乡公交一体化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省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近郊城镇延伸”。日照市委领导也曾公开表示,要大力发展公交事业,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构建统筹城乡的“大公交”格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而日照市交通局在公开回复中称:目前开通乡镇公交车条件不成熟:一是我市关于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意见尚未出台;二是市政府领导批示同意了关于《市公安局关于全面禁止有站立乘员席的客运车辆在城市建成区外公路从事客运经营的请示》,因此现在无法开通公交车。那运行了5年、连通城乡的“日照开发区——五莲山”公交专线,到底算是什么性质的线路运营?还有诸如岚山区通往碑廓、通往高兴的公交线呢?

  在采访中,不少乘客对政府关注民众出行需求,开通市北公交专线等线路表现出极大的赞同。山东大学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张汝华认为,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就更需要行业、安监、交通等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协调规范,以保证群众出行需求与出行安全两不误。而不是单纯地推行“禁止站乘”的规定,却无配套措施,做“甩手掌柜”的,置群众出行需求于不顾。

  专家观点:

  张汝华认为:“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目前处在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城乡公交站乘与否,要根据客流量与线路服务能力来定。保障安全可以有很多方法,如限制车速、修缮途经道路。一人一座,‘禁止站乘’则要提高运力以保障大众原有的出行需求。城乡公交具有公益性质,政府允许市场化经营,要保障企业合理的利润。对线路的运行,政府可以规范运行,考核服务并引入竞争,提升该线路的服务水平。”

  律师说法:

  针对运行5年的市北公交突然被“禁止站乘”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律师张翠。张翠表示,“运行车辆如为公交车辆,设立乘客站乘席,且又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则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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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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