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支持自贸区内符合条件个人开展境外证券投资

2018-11-23 18:08:00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

  11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

  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积极探索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新项目率先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促进贸易便利化。

  通知明确,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

  支持坚持市场定位、满足监管要求、符合行政许可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申请与具备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等。

  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

  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

  允许银行将自贸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须经交易双方确认)替代双方贸易合同,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王晓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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