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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并购贷款迈出新步伐 助力鲁企并购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与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签约并购贷款及金融战略合作协议。

2009-11-06 15:19:00    作者:吴毅斐 赵洪栋 高波   来源:大众网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与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签约并购贷款及金融战略合作协议。
    ■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分别为企业提供100亿元、80亿元、80亿元、50亿元并购贷款额度,共计310亿元人民币。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与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代表签约并购贷款及金融战略合作协议

并购贷款暨金融服务战略合作签约仪式现场

    大众网济南11月6日讯(记者 吴毅斐 赵洪栋 通讯员 高波)  11月6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与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并购贷款暨金融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在济南舜耕山庄隆重举行,四家签约银行将为山东企业提供有力的并购贷款支持,此次签约授信总额度310亿元人民币。

    2008年12月9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自此,商业银行作为并购融资的直接提供者,正式走上中国并购市场的舞台。《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并购贷款方面科学创新,满足企业和市场日益增长的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截至2009年5月31日,工行、中行、建行、交行、开行等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已签订合同的并购贷款规模达人民币136亿元,外币4.2亿美元。所支持的并购交易总规模为人民币近420亿元,跨境并购8.4亿美元。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韩成峰致辞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总经理苗伟致辞

    面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严峻形势,山东省经济主体面临巨大考验,同时也是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结构、打造优势产业的重要时机。“对于我省的优秀国有企业而言,这是一个进行对外并购,实现低成本扩张,做大做强的重要历史机遇。”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韩成峰表示,“省国资委高度重视此次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与银行的合作,将尽可能提供最优质的国有客户资源,在推动山东国有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为各银行在山东的业务发展提供最大的支持。”
    据了解,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作为我省重要的资本市场平台,具有资产价值发现与客户信息、项目信息不断集聚的功能,建立了遍布国内外的投融资网络,既能为企业并购提供全方位的产权交易服务,更能凝聚各类资本中介为我省优秀企业提供各类服务。商业银行与交易中心的合作,能够实现功能互补、优势互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总经理苗伟告诉记者,通过此次业务合作,产权交易中心将进一步深化中心资源集聚、价值发现的资本市场功能,进一步拓展中心投融资平台的服务功能。为企业提供从并购方案设计到协助融资,再到完成交易等环节的一条龙服务,在银行并购贷款过程中,包括贷前、贷中、贷后各个环节提供推荐优质企业和项目、帮助银企资金监管划转和评估、质押股权处理等全方位智力支持。他表示,“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是我国最优秀、最富竞争力的商业银行的代表,双方的合作,必将极大推动各自服务功能的深化,实现各方的资源共享、共赢发展。”

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副行长、营业部党委书记、行长王跃民致辞

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副行长吕成玉致辞

    记者了解到,此次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招商银行济南分行、中信银行济南分行、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将分别为山东企业提供100亿元、80亿元、80亿元、50亿元的并购贷款授信额度,总计310亿元人民币。作为签约银行,相关负责人均对于并购贷款与山东企业、山东经济的发展前景持乐观态度,并表示,将为山东企业提供一揽子投资银行服务。目前,签约的四家银行已陆续发放了并购贷款。2009年8月10日,山东工行审批通过第一笔并购贷款,为济宁市矿业集团收购济宁里能集团新河2号井煤矿提供收购资金支持;2009年3月31日,招商银行招行抢得股份制银行并购贷款实际发放第一单,与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1.1亿元的并购贷款合同;2009年10月15日,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正式与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5800万元的并购贷款,以完成对苏州东沙合成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的收购。“2009年是并购活跃时期,机会将越来越多。”浦发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杨斌表示,早在2005年,公司就与花旗在并购业务上展开了战略合作。

中信银行济南分行行长侯训义致辞

浦发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杨斌致辞

    在我省“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关键时期,此次签约是金融促进我省国有经济发展的创新之举,是推动我省经济结构优化,促进优秀国企“危”中寻“机”、做大做强的重要举措。

    >>资料链接
  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并购贷款量化监管指标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原则上,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吴毅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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