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近2万元获全赔

2016-10-18 08:40:00来源:三湘都市报作者:

  银行卡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困扰,其中,银行卡被盗刷就是一件令人十分烦恼的事。在各个法院,因银行卡被盗刷而产生的诉讼不在少数。遭遇银行卡被盗刷,市民该如何搜集证据维权?这个案例中储户肖先生的做法值得借鉴!

  银行卡未遗失,

  却被人异地取走近2万

  41岁的江西人肖先生在长沙工作多年。2011年,肖先生在长沙的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并开通了ATM自动转账、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短信通等服务。

  今年3月10日,肖先生在长沙上班,手机却忽然收到短信提醒,称其储蓄卡在江苏省无锡市ATM上取款。

  “当时银行卡明明就在我身上,并没有丢失,我马上意识到是银行卡被人复制盗用取款了。”肖先生当即赶去附近的银行,并告知银行工作人员其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

  从肖先生接到短信提醒到他赶到银行求助的短短十几分钟时间里,肖先生的银行卡已经被人在异地的一处ATM网点上连续取款6次,共计1.8万元,并被收取手续费192元。在银行工作人员接过卡片进行处理期间,该卡还被取款1600元,同时被收取手续费18元。

  “为了证实这张银行卡是我自己保管,我当场持卡在柜台存入了5元钱。”肖先生说,随后肖先生向警方报了案,公安机关虽然立案了,但遗憾的是此案一直未能侦破。

  未换芯片卡且系密码取款,银行拒绝赔偿

  之后,肖先生多次找银行协商要求其赔偿损失,但是银行拒不答应。无奈之下,肖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全部损失1981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今年5月19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肖先生提交了短信提醒、持卡在长沙存款的交易记录、报案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自己当时就在长沙,真正的银行卡也是随身携带,涉案的这些异地取款交易是他人用复制的银行卡完成的。

  对此,银行辩称,肖先生作为银行卡的持有人,拥有对银行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等信息。涉案的这几笔交易,都是通过密码完成的,因此肖先生要承担未妥善保管密码的违约责任。此外,2013年以来,银行为更好地保护储户资金安全,推出了芯片卡,并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督促储户到银行换卡,但肖先生并没有来换卡,由此放任了磁条卡被克隆风险的发生。银行认为,其尽到了安全义务,不应该对肖先生的金钱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肖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银行防伪技术不够,

  被判担全责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肖先生身在长沙,银行卡在身上,却被他人远在无锡的ATM机上刷卡取款,如此过程应当认定系银行卡的防伪技术不够所致。因此认定银行对肖先生储蓄卡内的资金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银行主张肖先生没有履行密码保管义务,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不予采纳。

  最终,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决银行赔偿肖先生的全部损失19810元,并按照相应的银行利率赔偿遭盗刷后的利息损失。

  遭遇银行卡盗刷,市民取证有章可依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飞是肖先生的代理人,他表示,对于因银行卡被盗刷而引发的诉讼,银行多被判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此类案件中,银行之所以要担责赔偿,主要是银行卡存在安全保障技术缺陷。

  王明飞提醒,银行卡被盗刷后银行主动赔偿的情况很少,大多是通过法院审判得以解决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储户首先需要证明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存在,肖先生的主张之所以得到法院支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固定”了相关证据。

  因此,王明飞律师建议,市民一旦发现银行卡被盗刷,首先应保存银行发送的短信提醒;然后找最近的银行在最短的时间里使用自己办理的银行卡进行存、取款操作,以此证明该银行卡在被盗刷时真卡在自己手中。之后再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在向银行主张权利时才有据可查。

  链接案例

  未留意银行来电

  储户担责三成

  去年9月份,芙蓉区人民法院还判决了一起典型的银行卡盗刷案。

  2014年11月9日晚,长沙市民符女士的银行卡在江苏境内被人盗刷了35100元。当时,符女士正在东莞出差,接到短信后当即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回到长沙后,因与银行协商赔偿无果,2015年5月,符女士起诉银行索赔35100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11月9日23时51分,符女士的银行卡在苏州市通过密码刷卡消费了35100元。而在11月7日,银行通过一些安全技术手段发现符女士的银行卡存在风险,由长沙分行工作人员通过区号为0731的办公座机对符女士进行了通报,建议其尽快修改密码。遗憾的是,符女士以为是诈骗电话,置之不理。不料,两天后即遭遇了盗刷。

  法院认为,他人凭伪造的借记卡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存款转移,说明银行未尽到防伪仿造及安全保障的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符女士在接到银行的风险提示电话后,没有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担责七成,赔偿2.4万余元,符女士担责三成,剩余的1万余元损失由她自己承担。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王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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