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股民获赔62万 华鑫股份证券索赔倒计时

2015-08-05 17:00:00来源:投资快报作者:余以墨

  近日,《投资快报》记者从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处获悉,其代理的浙江股民柳女士起诉华鑫股份(600621)原大股东(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仪电集团)证券索赔案一审判决胜诉,上海一中院认定仪电集团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判决仪电集团赔偿柳女士投资差额、佣金、税金等损失622475.46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2013年9月3日,华鑫股份发布公告称原大股东仪电集团因未依法披露持股情况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2008年6月3日,上海市国资委将所持“上海金陵”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为24.95%(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17.71%),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2010年5月10日,敏特投资将所持“上海金陵”股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仪电集团。

  在处罚决定发布后,根据最高法院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全国各地陆续有股民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仪电集团索赔。

  根据柳女士提供的判决书,她在2009年8月10日至2009年11月25日期间,分九笔买入华鑫股份(原上海金陵)159700股,买入均价10.92元/股,上述股票在2010年5月11日后继续持有。柳女士认为,被告仪电集团证券虚假陈述导致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要求索赔。

  上海一中院认定被告仪电集团未依法披露持股情况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判令仪电集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柳女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合计622475.46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诉讼费10057元由被告承担。

  原告柳女士非常高兴的告诉《投资快报》记者:“没想到小股民真的可以告赢上市公司大股东!之前一直在观望,拖到今年1月才起诉,当时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委托厉律师打官司,没想到上海法院判决支持全部索赔金额,诉讼费还可以全部拿回来”

  “目前,华鑫股份证券索赔进入最后一个月倒计时,提醒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切勿错过末班车。”厉律师提醒,华鑫股份索赔时效将于2015年9月2日届满,凡在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0日买入“华鑫股份”(原上海金陵,代码:600621),并在2010年5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有该股票的股民都可以起诉索赔。根据胜诉判决,符合条件者只要买入均价高于基准价7.03元/股均可获赔。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股民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供律师审核。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孔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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