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利控股投资者索赔案开庭 虚假陈述引争议

2015-11-25 19:47:00来源:投资快报作者:余以墨

  编者按:进入年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索赔案件都在陆续进入庭审阶段。近日,投资者针对A股上市公司友利控股(000584)、创兴资源(600193)(600193)的民事索赔案件都进行了开庭审理。此外,《投资快报》记者从多个渠道了解,除了前述案件已在11月下旬完成庭审,后续投资者起诉匹凸匹(600696)实际控制人鲜言虚假陈述案、投资者起诉康芝药业(300086)虚假陈述案、以及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601788,股吧)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二审等近十例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将进入庭审阶段,或将迎来“年底结案忙”。

  友利控股全国首批起诉者庭审拉开大幕

  11月23日,全国首批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友利控股虚假陈述索赔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拉开庭审大幕。当日,投资者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以及友利控股的代理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出席了庭审,投资者及上市公司方面的当事人均未出席庭审。

  1、虚假陈述引争议

  据了解,友利控股投资者索赔案起源于2014年,2014年6月27日,友利控股发布《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因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而被处罚。2012年,友利控股的控股子公司双良氨纶有限公司与友利控股的关联方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交换承兑汇票1650.83万元,出售承兑汇票给双良锅炉6801.46万元,全年累计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有关承兑汇票的关联交易共计8452.2万元,占友利控股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值(165290.07万元)的5.11%。上述关联交易累计总额已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而公司却未按规定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故证监会认为友利控股构成了虚假陈述。

  而据介绍,在23日的庭审中,友利控股的律师否认证监会对其处罚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并认为证监会2014年对友利控股进行处罚,适用的是1998年证券法,故证监会认为友利控股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内容为规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的内容,证监会的处罚没有提及任何关于虚假陈述的内容,但投资者方面则表示,证监会2014年做出处罚,当然不会适用1998年证券法,而证监会在行政处罚所援引的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内容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 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庭审双方意见分歧较大

  除了是否构成虚假陈述的争议,友利控股方面还提出,友利控股股价在2013年10月11日之后较大涨幅,如原告连续持有友利控股股票,将有较大收益,届时其投资友利控股股票并未产生损失。友利控股同时提出,股市有风险,原告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并不仅仅是因为原告所谓的“虚假陈述”行为所导致。

  对于友利控股提出的答辩意见,投资者方面则表示,2013年10月11日是本案的虚假陈述基准日,在此之后的股票价格,无论涨跌,都与本案无任何关联,不需要再关注。而查阅2013年7月30日(本案揭露日)到2013年10月11日之间的股价及相关指数可发现,友利控股股价最低点与最高点相比在此期间下跌幅度最高超过20%,而上证指数和深证成指则分别上涨超过10%,故不存在被告所主张的所谓系统风险问题,投资者律师同时当庭提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在此期间持有股票应上涨而没有上涨部分的损失。

  3、当庭未达成和解

  据悉,当日庭审结束后,鉴于双方分歧较大,原告律师表示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而被告方面则表示需要征求上市公司意见后才能答复是否同意调解。投资者代理律师许峰表示,其对该案最终胜诉充满信心,凡是在2013年4月23日到2013年7月30日之间买入友利控股股票,并且在2013年7月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友利控股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向友利控股发起索赔,要求友利控股赔偿其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开庭案件获得立案的更早前,友利控股于2015年7月公告收到4位投资者提起的虚假陈述索赔,受理法院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该等案件虽然提前获得受理,但友利控股方面认为在此之前其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已经迁址到江苏省江阴市,故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而目前管辖权异议一审尚未有结果,该等案件何时开庭尚不确定。

  创业资源索赔案第一例开审

  而在友利控股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打得不可开交的前几日,由上许峰律师代理的创兴资源投资者索赔案也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与友利控股不同的是,上市公司派出的代理人是公司的两名员工,并未聘请律师应对投资者提起的索赔。

  1、五项信批问题被处罚

  2015年8月17日晚,创兴资源(600193)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依法对公司予以警告并予以罚款30万元行政处罚。

  公告显示,创兴资源被证监会处罚是因为在相关股权收购公告正文中未完整披露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文件全称, 隐去了评估项目的相关内容,也未披露该评估报告并非专为本次交易所作的情况,导致所披露的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创兴资源2012年年度报告也未对此进行披露。同时对本次交易而言,在稀土价格较天健兴业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下跌幅度达到40%左右的变化情况,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9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创兴资源未在公告中披露稀土价格的变化情况,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条所述情形。创兴资源2012年年度报告也未对此进行披露。

  2、后续投资者如何起诉

  据许峰律师介绍,在证监会正式公布对创兴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后,全国各地即有不少投资者向法院提交了针对创兴资源的虚假陈述索赔材料并陆续获得受理,而近日开庭是系列创兴资源投资者索赔案中的第一例,据悉,当日庭审程序并不复杂,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陈述事实与理由后,被告方面简单陈述其答辩意见,主要包括投资者损失是由系统风险造成以及投资者的损失计算过程中是否需要复权等细节性因素。

  许峰表示,该案庭审结束后,其当庭答复法庭对该案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创兴资源也表示不同意调解。许峰律师认为,如果投资者在2012年5月12日到2014年3月28日之间买入创兴资源(600193)股票,并且在2014年3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后续仍可向创兴资源提起索赔,后续还有大量投资者的索赔案件将陆续开庭或获得受理。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孔秀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