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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05-15 11:01:00    作者:   来源: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4月3日证监许可[2008]501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种。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理部、投资管理部、专户投资部、交易部、研究部、创新发展部、市场营销部、专户理财部、市场推广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四个职能部门。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江先周先生,董事长。1986年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硕士学位。1993年获英国Heriot-Watt大学商学院国际银行金融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长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谷裕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副总经理。2004年获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处长、总经理助理,中国建设银行资金交易部上海交易中心主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副总经理。 
  马梅琴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1984年获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外币储蓄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自动服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证券业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二级个人客户经理兼证券处高级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二级个人客户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欧阳伯权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行政总裁。1977年获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城市设计及环境规划系学士学位。历任加拿大安泰保险公司管理级培训员、团体核保总监,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亚洲区团体保险部副总裁,信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行政总裁。 
  朱书红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金融管理处处长。2003年获中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分行组长,湖南省五凌水电开发公司副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财务公司部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金融管理处处长。 
  殷可先生,独立董事,现任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兼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行政总裁。1991年获浙江大学研究生院经济学硕士学位。历任浙江大学讲师,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秘书,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总裁,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行政副总裁。 
  关启昌先生,独立董事,现任MORRISON & Company Limited总裁。1970年获新加坡大学会计学(荣誉)学士学位。并于1992年修完斯坦福大学行政人员课程。历任Accountant General’s Office, Singapore Government 会计师、Turquand Young, Chartered Accountants Hong Kong 核数师、Irish,Young & Outhwaite 核数师、Bechwith Kwan & Company, Chartered Accountants Australia and Hong Kong 合伙人、美林证券总裁、协和集团董事兼总经理、Morrison & Co., LTD总裁。 
  沈四宝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1981年获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经济法学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 
  2、监事会成员 
  黄浩先生,监事会主席,现任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行长。1996年获武汉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计划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陈颜文玲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获美国史丹福大学工业工程学学士学位。历任香港太古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助理、英国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审计部副经理、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中介团体监察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市场部副总监、总监、行政总裁。 
  唐湘辉女士,监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财务)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经理。1994年获北京物资学院经济学学士,2007年获得清华-麦考瑞大学应用金融硕士。历任中电联电力财会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职员、原电力工业部经济调节司科员、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职员、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副处长(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金融管理部副处长(主持工作)、华电扬州发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挂职锻炼)。 
  翟峰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1988年获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学位,1990年获得上海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日报评论部记者,秘鲁首钢铁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副主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上海永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199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1992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徐军先生,总经理特别助理。1990年获上海交通大学物理系理学学士学位,1995年获纽约哥伦比亚大学物理学博士学位。历任纽约Exis顾问公司高级分析师,巴黎百利银行交易和资产投资部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和董事、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信安国际第二副总裁和中国业务负责人。 
  张延明先生,总经理助理。1997年7月获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投资经济系硕士学位。先后在深圳建设集团、中国建设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4、督察长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197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华夏证券部门副总经理、重庆审计特派办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公司首席顾问(公司副总经理级),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沛先生,硕士学位,证券从业七年。2000年2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同年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担任债券交易员。2001年3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宏观与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主管,2003年12月至2006年1月任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经理。2006年1月进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2006年4月至今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并自2007年3月以来为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之一。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曲寅军先生,专户投资部总监。 
  王加英先生,研究部总监。 
  陈鹏先生,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监。 
  汪沛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吴剑飞先生,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7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98人,平均年龄30岁,9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7年12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2只,其中封闭式11只,开放式71只。托管资产规模年均递增超过90%。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履约类产品、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继先后获得《亚洲货币》和《全球托管人》评选的“2004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财资》和《全球托管人》评选的“2005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后,中国工商银行又分别摘取《环球金融》、《财资》杂志“2006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桂冠。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一次性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成为国内首个通过此认证的托管银行。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融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28800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秦莉 
  联系电话:010-65541405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10-66226044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010-96169(北京) 022-96269(天津) 021-53599688(上海)029-85766888(西安)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511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50818887转281 
  传真:021-68815009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龚晓军 
  电话:0571-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电话:(021)53858553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7)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范雪玲 
  电话:0755-82492190 
  传真:0755-824920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公司网址:www.lhzq.com 
  (1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8号院盈泰中心二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李昕 
  电话:010-66578829/8830转251 
  传真:010-65778825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公司网址:www.essences.com.cn 
  (2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21)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红 
  电话:0551-2207008 
  传真:0551-2207965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电话:0531-82093699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3)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联系人:刘权 
  电话:0755-8202652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jis.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徐芳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单峰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单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3日证监许可[2008]501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08年5月19日至2008年6月2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基金所投资债券对应的公司经营不善,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公司无法偿还债券利息的风险。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管理风险、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积极型的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需要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也会参与新股申购,因此可能面临新股发行放缓或停滞,或者新股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同时,本基金可投资的可转债、可提前赎回类债券由于隐含期权,导致市场波动不但会引起期权价值变化,还会造成债券未来的现金流的不确定性,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10)终止《基金合同》; 
  (11)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承担相关募集费用,基金管理人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改变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b、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d、    上述第c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表决结果由大会召开方以电话、传真或书面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a、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或拒派代表担任监票人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的事由与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a、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b、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c、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d、    制作清算报告; 
  e、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f、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g、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h、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i、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相关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08年9月4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申购和再融资投资,并持有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本基金还可以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可分离债券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b、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②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 
  ④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⑤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⑥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⑦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⑧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⑨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⑩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在基金资产净值核对时发生净值不一致的情况,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d、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f、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发行期间双休日照常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邮寄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地址及邮编,我公司将提供以下邮寄服务: 
  1、账户确认书 
  客户服务中心于投资者开户确认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2、交易对账单 
  客户服务中心于每季度结束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为基金持有人寄出。 
  3、对账单补寄 
  客户服务中心于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在 15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4、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为加强与投资者沟通,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最新动态及产品信息,客户服务中心将不定期为客户寄送相关信息资料。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者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者还可通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的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者的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获得此项服务。 
  (五)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六)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张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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