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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金期货第一案:涉案金额200亿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田享华  时间:2008-04-18 10:21:00   【浏览字号:

    2006年3月后,联泰公司开始觊觎那块不属于他们的蛋糕——开展个人无实物交割的黄金保证金交易业务.

  联泰公司累计收取客户保证金6909.7万元,通过“变相期货交易”总买入金额达人民币约119.74亿元,总卖出金额达人民币约119.52亿元.

  在百度上搜索“联泰黄金”四个字,第一栏是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联泰公司”)的官网,第二栏就是《联泰黄金覆没记》。更准确点说,直到4月17日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有罪判决书下来才能算联泰公司的真正覆没,一个涉案金额超过200亿元的特大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案才算尘埃落定。

  逐梦黄金期货

  具体案件还要从头说起,本世纪初,随着内地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以及投资理财的兴盛,黄金投资逐步活跃,成为中国内地一个新兴的投资品种,买卖黄金的热情也越来越高涨。不过,在2008年1月9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正式开办黄金期货之前,内地的黄金买卖只能是实物交易,而更为便捷的黄金期货交易犹如一束梦里花。

  不过,总有“聪明人”更早地看到了黄金期货市场的巨大魅力并且想分一杯羹,王浩就是其中之一。2004年3月,这个出生在澳门,当年48岁的王浩就提出了成立一家公司炒卖黄金的设想,这得到了金昌南、洪慧、程蕾(皆为被告)的赞同,经协商决定虚报注册资本400万元,在上海市黄浦区注册成立联泰公司。后来,胡健南于2004年9月进入联泰公司后担任交易部主管,直接负责客户的买卖黄金工作。

  公司资产由程蕾、洪慧各占45%股份,金昌南占10%股份,程蕾担任法人代表,虽然王浩并不直接持有股份,但他始终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开始,他们只是销售黄金制品、工艺品等合法商品。但是,2006年3月后,联泰公司开始觊觎那块不属于他们的蛋糕——开展个人无实物交割的黄金保证金交易业务。

  在王浩的主持下,联泰公司设置了交易部、业务部、财务部、客服部、拓展部等机构,金昌南负责起草了《联泰黄金交易细则》。也因此,他们严密的策划让公司的业务范围拓展很快,他们两年间先后在上海青浦区及外省市开设15个办事处。

  联泰公司四处谎称自己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二级会员单位,具有代理个人黄金买卖业务资格。他们通过朋友介绍、打电话及到展览会设摊招揽客户等方式,在社会公众中吸纳客户,经营个人无实物交割的黄金保证金交易业务。

  客户严重亏损

  按照联泰公司自定的交易规则,客户首先要向公司支付订金,然后跟公司报单。在实际经营中,联泰公司采用标准化合约,规定以100盎司(即3110克)为1张买卖合同,客户可以“买涨”、“买跌”,并且可以反向对冲操作。客户所有交易均报至联泰公司交易部。交易采用保证金的形式,以远低于合同价值的保证金进行放大交易,最高可至60倍以上,这样吸引了大量投资客。并规定一旦客户保证金发生亏损至1600元以下,即强行平仓。
但是,运作看似如此“规范”的地下黄金(210.66,3.93,1.90%,吧)期货交易市场,却没能给投资者带来高额的投资回报,相反,绝大多数投资者的资金都严重亏损了。

  经公安机关调查与法院核实,自2004年3月至2006年5月,联泰公司共发展客户723名,其中上海客户223名,外地各办事处客户500名。联泰公司累计收取客户保证金6909.7万元,通过“变相期货交易”总买入金额达人民币约119.74亿元,总卖出金额达人民币约119.52亿元。庞大的交易额背后却是大部分客户严重亏损,客户平仓费亏损约2448万元,应付仓费约493万元,合计客户亏损约2942万元。而联泰公司却成了最大的赢家,净收取客户保证金就达2981.3万元,还有为数不少的佣金。

  因为亏损严重,2006年5月26日,有客户向工商局举报非法黄金交易,工商局先发现联泰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金,就将案件移交黄浦区公安机关,同年5月29日对此立案侦查,其后公安机关发现联泰公司又涉嫌非法经营,于8月11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立案侦查,同一天,将金昌南、洪慧、程蕾抓获归案,王浩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0月24日,再将胡健南抓获归案。到此,这个轰轰烈烈试图在黄金期货市场狠捞一把的联泰公司“寿终正寝”。

  激辩罪与非罪

  2007年8月28、29日,涉案金额200亿元的特大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案终于在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进行连续两天的审理。法庭上,公诉人称,公司和五名被告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国家既有的法律中对于“黄金期货”的规定尚存空白,能否最终认定被告人属“变相期货交易”还存疑问,五名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在庭上都为他们做“无罪辩护”,认为联泰公司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员工当然也无罪。

  为了弥补这一制度空白,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就致函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要求认定联泰公司的违法行为,其后上海证监局向中国证监会请示,后者在2006年9月7日回函称,由于联泰公司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采用打电话的方式招揽公共投资者;2.买卖对象为标准化合约;3.具有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4.杠杆效应。加上联泰公司不是证监会批准的期货经纪公司,所以证监会认定它的行为是“变相期货交易”。2006年9月25日,上海证监局将此意见回复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这一份函件也成为联泰公司行为定罪的关键证据。

  不过,联泰公司交易部主管胡健南的辩护律师何培华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因为联泰公司的《联泰黄金交易细则》第一条就明确公司进行的是黄金现货交易,准确地说是现货延迟交收交易。”而且他认为这一模式除了交易场所差异外,其他与上海黄金交易所2006年推出的“延期交收”现货黄金业务相同,它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买卖,交易者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另据调查,联泰公司与客户所签订的协议都写的是“现货”而不是“期货”,公司也有黄金现货以备客户交割。律师也提供证据证明,现实的交易中,也有几例客户选择了提取现货。而且,律师强调收取客户的是合同“订金”,而不是“定金”,后者属保证金,而前者只是购买现货黄金的预付货款。

  判决尚未生效

  2008年4月17日,所有被告人都以非法经营罪被课以刑罚:联泰公司判罚100万元;王浩被判5年半,罚金50万元;金昌南被判3年半;洪慧被判2年半,罚金5万元;程蕾被判2年,罚金4万元;胡健南被判2年半,罚金5万元。

  由于本案是一审,在十日内所有被告人都还有上诉的权利。17日在法庭宣判现场的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秦国辉告诉记者,五名被告人没有当庭表示上诉,但有家属认为要上诉,所以尚无法确认是否所有人都最终服从判决。

  本案立案侦查至判决结果出来,历时将近2年,由于这是中国第一起黄金期货交易案,而且数额庞大,更为重要的是,从侦查到起诉、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还不断收到另有一些从事变相黄金期货交易的举报,但是由于没有法院的最后定性,这期间公安机关也颇为困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队长沈洁就曾告诉《第一财经日报》:“非法的变相黄金期货交易在蔓延,但是公安机关却因为没有法院的定罪判决,所以操作上比较麻烦。”她认为这些新现象需要各部门联合协作才能有效遏制,同时,她也建议媒体能够更广泛地宣传报道,使得更少人受骗上当。

编辑:吴毅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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