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兼治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2014-11-11 10:00:00来源:大众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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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世界性难题。如何解决这个难题,首先要找到原因。我认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是制度性原因,即中小微企业的自身特点和融资特点与现行的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融资体系严重不匹配。

标本兼治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邢乐成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世界性难题。如何解决这个难题,首先要找到原因。我认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是制度性原因,即中小微企业的自身特点和融资特点与现行的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融资体系严重不匹配。

  目前,我国金融体制的最主要特点是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导的、严格监管下的高度集中的金融体系。在这一体系中,金融监管当局对市场准入有严格的要求,银行具有制度优势下的市场垄断地位,间接融资成为金融体系的主导,而与之对应的直接融资市场发展缓慢,还没有形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这样的金融体系从一开始设立的时候,就没有给小微企业融资留下空间。因此,从金融制度边界上严重地限制了我国小微企业的金融供给,导致资金问题成为困扰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

  从资金配送标准来看,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对资金配送关注的基本要素是企业的资产规模和债务偿还能力,而相对弱化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小微企业的自身特点,决定其在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方面具有优势,而在资产规模和偿债能力方面存在不足,从而产生了严重的金融错配,带来了两种后果:一是先天排斥小微企业(愿不愿意的问题);二是小微企业无法进入金融机构门槛(能不能的问题)。这种局面完全是体制造成的,当初设计信贷、金融政策时就不是为小微企业服务的,现有金融体系的理念是商业金融,本质是“嫌贫爱富”,只能“锦上添花”,不能“雪中送炭”。

  如果说在间接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直接融资渠道能够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问题也不会出现,现在的问题是,直接融资更不是面向小微企业的。

  我国的主板市场是为大中型国有企业服务的,中小板、创业板是面向高成长型企业的,债券市场几乎未向小微企业开放;私募股权融资虽然发展很快,但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规范,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所有这些都表明,是体制性的原因导致了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

  因此,在现行金融体系内的改革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必须寻找新的路径并制定新的资金配送标准才能解决问题。

  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我认为有“治标”和“治本”两种思路。

  所谓治标思路,就是在现有的金融体系内进行改良,逐步扩大金融制度边界,对现行的信贷政策、利率政策、财税政策、监管制度等做出修改或是“微调”。可归结为四句话:放宽政策、定向宽松、区别对待、创新品种。

  1、放宽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对现有的财税政策、利率政策和信贷政策做出调整:免除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营业税、降低所得税;减免的税收用于核销小微企业的贷款坏账;对小微企业贷款实行浮动利率,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让利率市场化,更大程度的发挥市场在资金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的成本和风险,提高收益;优化信贷政策,对中小金融机构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从制度上确保银行贷款向小微企业倾斜,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

  2、定向宽松:主要指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规模应定向宽松,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即监管部门在对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规模监管时,应鼓励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其规模不计算在监控总规模或存贷比之内。

  3、区别对待:就是差异化监管,从制度上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率可提高到3%以上。同时实行定向问责、区别对待的制度,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单独问责、减少压力、调动基层人员的积极性。

  4、创新品种:从制度上允许商业银行进行信贷技术创新,开发更多的适合于小微企业特点的贷款品种,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生命周期的小微企业的具体需求,设计信贷产品,如仓单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应收货款质押贷款等等。

  以上措施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能起一定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难题,就需要采取“治本”的措施,

  所谓“治本”措施,就是用普惠金融理念建立一种全新的小微企业外源融资体系。这个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直接融资体系,二是间接融资体系。

  对于直接融资体系,最关键的是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的制度安排,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而场外交易市场的建立,关键是在法律上给场外交易市场合法定位。建议抓紧修改《证券法》及相关法律,从法律上规定场外交易市场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的基本形式为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

  有了场外交易市场,小微企业的融资就有了保证,融资难的问题就会大大缓解。

  与此同时,要稳步扩大企业债、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规模,要进一步加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发展步伐。当务之急要做好两件事:首先,出台统一的工商登记办法,就私募股权基金采用的形式(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委托制等)、投资者资格及人数、最低出资资本、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名称核定、行业自律等作出统一规定。 其次,要出台全国统一的监管办法。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比较混乱,还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管理办法,影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所以,暴利和神秘成了私募的代名词,出现了很多负面影响。国家发改委应尽快出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这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至关重要。

  间接融资体系最关键的是用普惠金融理念优化发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本质上是通过技术和营销创新,降低享受金融服务的门槛。微金融服务机构一般分成三类:一是福利性质的微金融服务机构,它主要服务于弱势群体,享受外部资助与补贴,财务本身不可持续。二是公益性质的微金融服务机构,它同样服务于弱势群体,但财务是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是利率可覆盖风险。三是商业性的微金融服务机构,服务于传统商业银行以外的客户群体,目的是自身利率的最大化。这类机构可以是一般的商业银行,但它的主体应是社区银行和小额信贷银行。后两类机构的财务都是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都是利率覆盖风险。发展微金融服务,需要四个方面的创新,即制度创新、机构创新、产品创新和监管创新。制度创新就是在现有《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对微金融服务进行全方位的立法,制定一系列适合微金融机构特点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社区银行法、小额贷款银行管理条例等;机构创新就是引入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的新型金融机构,如设立社区银行、小额信贷银行(设立时要吸取农金会、城信社的教训;在组织形式可按两合公司运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和转制村镇银行的步伐等;产品创新就是建立一种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的信贷模式,贷款方式既不是抵押贷款也不是担保贷款,而是信用放款;在盈利模式和风控上,以利率覆盖风险为基本原则;在审贷程序上以基层信贷员对客户的评分为基本决策依据(可借鉴渣打银行、包商银行的经验);监管创新就是把现行银行监管的“管教、扶持”模式变为“惩戒、清除”模式,可将“出生”和“退出”分开监管,提高监管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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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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