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稳定理事会的职能定位与运行机制分析

2014-12-08 18:52:00来源:大众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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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冲击,危机促使国际社会对原有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标准进行反思,并筹划建立新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标准。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过程中,二十国集团(Group of Twenty,G20)异军突起,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推动者,而直接向G20报告工作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Stability Board,FSB)成为了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实体机构,在协调各方立场、创新监管理念、制定新的监管规则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金融稳定理事会的职能定位与运行机制分析

尹继志 河北金融学院

  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冲击,危机促使国际社会对原有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标准进行反思,并筹划建立新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标准。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过程中,二十国集团(Group of Twenty,G20)异军突起,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推动者,而直接向G20报告工作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Stability Board,FSB)成为了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实体机构,在协调各方立场、创新监管理念、制定新的监管规则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建立与组织结构

  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到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国际社会认识到,构建国际金融稳定机制紧迫而必要。1998年10月3日,七国集团(G7)财长和央行行长在华盛顿召开会议,会后发表的声明指出,亚洲金融危机暴露出国际金融体系的缺陷,有必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对国际金融体系进行全面改革。会议委托时任德国央行行长提特梅耶(Hans Tietmeyer)与相关各方协商,制定国际金融体系稳定机制方案。1999年2月,在G7波恩会议上,提特梅耶提交了名为《金融市场监督和监测方面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的报告,提议建立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FSF),作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平台,促进国际金融体系更稳定地运行。与会各方接受了这一建议。1999年4月14日,FSF第一次会议在华盛顿召开,七国集团的财长和央行行长出席了会议。国际清算银行(BIS)总裁安德鲁?克罗克特(AndrewCrockett)被任命为论坛主席。

  FSF在国际金融领域活跃了近十年,在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稳定、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FSF存在着诸多缺陷:一是FSF的运作和决策机制没有正式的制度保障,这使得其具有天然的不稳定性,难以全面承担国际金融稳定的责任。二是FSF组织结构较为松散,其本身不是一个实体性机构。FSF除设在巴塞尔的小型秘书处外,未设其他支持其工作的机构,多数工作是通过成立特别工作组来完成,这与其所承担的维护全球金融稳定的职责难以适应。三是代表性不足,FSF以七国集团为主导,其成员都是发达国家,不能代表全球共同利益,缺乏广泛的代表性使FSF难以更好地发挥全球金融稳定的作用。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进而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危机促使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对国际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深刻反思,如何增强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再度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国际社会认识到,亟须建立一个更具全球代表性的金融稳定机制。

  2008年11月15日,G20领导人在华盛顿召开峰会,就应对全球金融危机问题展开讨论。会议通过了《华盛顿宣言和行动计划》,认为FSF存在着代表性缺乏问题,应进行扩员,使其在金融危机应对中扮演重要角色。2009年4月,在G20伦敦峰会上,与会领导人决定创立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作为FSF的继承性机构。2009年6月26日,FSB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巴塞尔召开。同年9月25日,《金融稳定理事会章程》在G20匹兹堡峰会通过。

  与FSF相比,FSB具有较强的组织化特征,其成员也更加广泛,对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负有更大的职责。FSB成员包括G20所有成员国和西班牙、欧盟委员会(EC)、国际清算银行(BIS)、欧洲中央银行(ECB)、欧洲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银行(WB)、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IAI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全球金融系统委员会(CGFS)和联合论坛(SSB)等。

  FSB设有全体会议、指导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处。全体会议是FSB的决策机构,其决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指导委员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为FSB提供业务指导。主席在全体会议中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一次。为了履行工作职能,全体会议设常设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秘书处设在国际清算银行,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全体会议任命。2011年G20戛纳峰会之后,FSB对章程进行了修订,在原有组织结构的基础上,新增了常务委员会(StandingCommittees)和三个特别工作组(WorkingGroups)。常务委员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评估缺陷常务委员会(SCAV)、监管合作常务委员会(SCSRC)、执行标准常务委员会(SCSI)和预算与资源常务委员会(SCBR)。三个特别工作组是:跨境风险管理工作组、不合作国家(地区)专家组和薪酬工作组。

  《金融稳定理事会章程》规定,FSB的宗旨是通过在国际层面协调成员国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制定机构的工作,促进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和更新,督促国际金融监管政策的实施;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评估和消除影响全球金融体系稳定的不利因素,促进全球金融稳定。FSB的主要职责是:(1)评估影响全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问题,及时分析和审查需要采取的监管行动;(2)促进负责金融稳定的主管机关之间的合作与信息交流;(3)监控全球金融市场发展及其对监管政策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4)对国际金融标准制定机构的政策发展工作进行审查,促进其工作及时、有效并集中于优先事项;(5)为建立国际监管联席会议制定指导方针并提供支持;(6)制定跨境风险管理应急计划;(7)同IMF合作建立危机预警防范机制。

  FSB的成立标志着国际金融体系稳定机制的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为统一全球金融监管标准搭建了实践平台。FSB的工作目标是促进全球金融监管标准的制定与执行,通过协调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工作,促进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在成员国的落实。为实现这一使命,FSB通过会议机制和报告机制开展工作,每年3月和9月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临时会议。FSB还在拉美、亚太、非洲、中东欧等地举行区域性会议,该地区的非成员国家均可出席会议,就当地和全球金融体系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FSB的主席需要向G20的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运行机制

  (一)义务性明显加大

  1. FSB要求各个成员国自觉遵守和执行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在G20伦敦峰会宣言中,FSB所有成员国承诺,保持全球金融稳定、加强金融部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执行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和准则。如果某些成员很好地完成执行情况,将会激励其他成员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际金融监管标准。

  2. 要求FSB的成员国参与由FSB领导的同行审议(peer review processes)。FSB专门制定了《同行审议手册》,明确列出同行审议遵循的指导方针。FSB成员国必须定期接受同行审议,以此来评估他们对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遵守程度。同时,同行审议也会把各个成员国具体遵守国际金融标准情况的评估结果进行反馈。

  3. 要求FSB的成员国每五年接受一次金融部门评估计划(FSAP)的评估,并且公布他们遵守国际标准的程度以及《关于遵守标准和守则的报告》(ROSC)的具体评估内容。FSAP与ROSC是IMF和WB从1999年开始联合实施的评估机制,虽然不是FSB创设的,但由于受到FSB的高度重视和实质性依托而获得了新的生命力。FSAP旨在通过对成员国金融部门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帮助其降低系统性风险和危机的可能性。ROSC旨在通过对成员国遵守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和守则的情况进行评估,促进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落实。

  (二)约束力日益增强

  严格说来,FSB并不是一个国际法律组织,其发布的文件并没有强制约束力。对于这点,FSB在其章程中已做出说明:“本章程并不计划创设任何法律效力和义务”。虽然FSB发布的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FSB会通过加强对不合作成员国的监督和管理以及要求其自我管理,来达到增强对成员国进行约束的目的。其手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加大对于不遵守FSB相关监管标准和准则的不合作成员国的监管。在2009年G20伦敦峰会发表的宣言中,明确提出G20各成员国应遵守税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准则。G20为应对那些不遵守相关标准和准则的成员国,采取设立对策工具箱的方法,来达到对于不合作成员国的处罚目的。

  二是对FSB成员国以及非FSB成员国加强约束和管理。相比FSF,FSB在成员国范围上明显扩大。但与IMF、WB、WTO等国际机构相比,FSB的成员国还是明显偏少。这就面临一个现实问题,FSB越来越多地承担起全球金融监管标准和准则制定的责任,而那些非FSB成员国并没有自觉遵守的责任和义务,这有可能对FSB的约束力形成挑战。而要想让更多的非FSB成员国都能自觉地遵守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和准则,就必须给予非FSB成员国更大的话语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FSB成立了六个地区咨询小组,包括美洲、亚洲、独联体、欧洲、中东、北非和南部非洲地区。大约有150多个国家参加了这些小组,每个小组都包含了FSB的成员国和非成员国。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FSB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间更好地交换意见、分享观点。作为FSB的非成员国,既然给予了它们更大的话语权,它们也被要求和其他FSB成员国一样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接受FSAP。从目前来看,这一做法对FSB成员以及非FSB成员的约束和管理是有效的。

  (三)授权性不断增加

  2012年G20洛斯卡沃斯峰会之后,FSB对其自身授权进行了更新,主要是在标准设置、提升执行监管能力、机构成员的关系以及透明度、咨询以及沟通等方面进行了改进,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FSB在预防金融系统性风险和减少金融危机方面加强它的持续性作用,通过脆弱性评估、前瞻性合作、制定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综合监测成员国对金融监管标准的执行情况并督促其落实。

  2. FSB与SSB、IMF、WB合作,通过监管执行、同行审查、公开披露的方法,推动成员国对G20、FSB和其他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制定机构制定的原则和协议的遵守和执行。

  3. FSB按照G20要求如期准备关于各种议题的特别报告。G20戛纳峰会决定,增强FSB在能力、资源和管理方面的授权性。为此,FSB专门设立了一个高级工作组,由其来遴选和评估政策建议,并以专门报告的形式提交给G20会议。不难看出,FSB已经不仅仅作为一个为成员国提供对话和交流的平台,更是为G20出谋划策的智囊机构。G20也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在G20戛纳峰会上,同意给予FSB“法律人格和更大的财政自主权”(legal personalityand greater financial autonomy)。

  三、金融稳定理事会成立以来开展的主要工作

  FSB自成立以来,致力于防范全球金融系统性风险,解决全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问题,推动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和规则的制定、完善和更新,促进全球金融监管框架的完善,推进国际联合监管机制和危机管理跨境合作机制的建立。

  (一)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宏观审慎管理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社会认识到,过去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通过微观审慎工具来控制个体金融机构的风险。然而,此次危机并非是单家金融机构管理不善,而是金融体系面对共同的风险暴露。因此,金融监管需要在关注个体风险的同时,更加关注系统性风险,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措施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发布的《强化合理监管,提高透明度》报告指出,作为微观审慎管理的重要补充,各国应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峰会决定由FSB负责评估全球金融系统性风险,并研究开发宏观审慎管理工具。2011年2月,FSB向G20财长和央行行长提交了《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和框架》研究报告,提出了宏观审慎管理的三大要素:(1)宏观审慎分析,是监管部门对系统性风险进行检测和评估,发现系统风险来源,发出风险预警,为采取宏观审慎政策提供依据。(2)宏观审慎政策工具,是金融监管部门防范和控制系统性风险的手段,如逆周期的资本要求、前瞻性拨备、杠杆率控制、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行特别监管等。(3)宏观审慎政策安排,是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与微观审慎管理政策的有机结合,以及金融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的协调配合。在FSB等国际金融组织的推动下,美国、英国、欧盟等经济体先后建立了专门委员会,全面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工作。宏观审慎管理正在成为各国防范和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手段。

  (二)推动银行资本监管标准的提高

  此次全球金融危机暴露出原有《巴塞尔协议》的不足:一是对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过低。在银行资本中,真正能吸收损失的是一级资本,如果这部分在资本总额中占比不高,银行就难以抵御突如其来的系统性风险。2009年9月,FSB在G20匹兹堡峰会上提交了《改进金融结构》报告,提出了提高银行资本质量的建议。据此,BCBS于2009年12月启动了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和完善工作,2010年12月,BCBS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Ⅲ》正式文本。《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总资本充足率维持了8%的原有水平,但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标准从4%提高到6%,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标准从2%提高到4.5%。此外,《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银行设立资本留存缓冲,标准为2.5%,由一级资本构成;另外银行还应设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标准为0—2.5%,由普通股本或其他能够充分吸收损失的资本构成,两项指标的设定旨在提高银行在危机时期吸收损失的能力。各国应在2013年1月1日前制定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法律文件,并开始实施,2018年底必须达标。

  (三)推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加强监管的政策措施

  金融体系内存在着这样一类机构,它们资产规模大、交易对手多、所开展的金融业务其他金融机构很难替代。国际社会将这类机构称之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IFI)。SIFI一旦经营失败,如果任其倒闭,会带来巨大的连锁反应,放大系统性风险甚至引发金融危机。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提出加强对SIFI监管的建议。随后,IMF、BIS和FSB发布了对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的指引,并将SIFI定义为“在金融市场中承担了关键功能,其倒闭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损害并对实体经济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金融机构”。 2010年10月,FSB发布了题为《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建议与时间表》的报告,并在G20首尔峰会上获得通过。FSB认为,对SIFI应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是提高SIFI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SIFI应在正常资本之外设立附加资本,以增强抵御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二是强化流动性管理,对SIFI应建立超额流动性考核标准,以此提高其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三是限制SIFI参与某些业务活动,要求不同类型的业务活动通过不同的法人机构进行,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隔离。四是对SIFI提出更高的公司治理标准,董事会应对风险控制、发展战略以及经营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五是在对SIFI的监管过程中,应加强母国与东道国的合作,使得以国际监管联席会的形式对SIFI面临的风险进行协调评估成为可能。

  (四)提出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思路

  影子银行体系(shadow banking system)是指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与信用中介活动。批发业务模式、杠杆化操作、低透明度和较少受到监管是影子银行体系业务活动的主要特征。FSB于2010年12月成立了影子银行体系工作组,专门研究对影子银行体系加强监管的问题。2011年,FSB影子银行体系工作组先后发布了《影子银行体系:范围问题》、《影子银行体系:进展和下一步措施》和《影子银行体系:强化观测和监管》三份报告,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提出了总体思路:一是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应着眼于其业务活动所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及其外部性,即影子银行体系崩溃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造成的冲击和产生的社会成本。二是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措施应灵活多样,在市场准入、资本要求、流动性、业务范围等方面都应制定相应的监管标准。三是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措施应进行整体设计,监管措施应具有前瞻性,致力于发现和预防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四是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应持续进行,监管当局应定期进行监管后的总结和评估,不断完善监管措施。

  (五)推动对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加强监管

  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成了重要的导火索,原因在于市场主体与监管部门对这两类产品的风险重视不够。在美国等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产品链条越做越长,使投资者很难对其进行风险识别;而衍生工具的过度发展,增加了金融风险传染的途径。2009年6月,FSB建议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标准化程度,通过建立集中清算制度和有效监管措施降低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所有的信用违约掉期应在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交易,同时应增加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的透明度,确保场外衍生品基础设施能够支持不断增加的交易量。2009年,由FSB牵头,组成了由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和欧盟委员会代表领导下的工作组,就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问题展开研究。2010年10月25日,FSB发布了《实施场外衍生品市场改革》报告,对衍生品合约标准化、中央结算、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交易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并在G20首尔峰会上获得通过。在FSB的推动下,相关国际机构加快了资产证券化和衍生品市场交易新规则的制定,例如,支付清算体系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于2011年3月发布了《关于协调一致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报告,报告内容涉及完善支付体系、建立中央证券存管机构、改进证券结算体系和中央交易对手、加快交易资料库的建立等。

  (六)推动国际社会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在对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造成巨大冲击的同时,也对既往的金融发展理念提出了挑战。国际社会认识到,在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中如果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而忽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势必会破坏金融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最终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08年11月,G20华盛顿峰会发表了《关于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的共同宣言》,明确提出“通过对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给予支持、避免损害公众利益行为发生、预防非法的操纵市场行为和欺骗以及权力滥用行为。”2011年10月,FSB发布了《重点涉及信贷的消费者金融保护》以及《消费者金融报告》,提出各国应建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构建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程序和纠纷解决机制,并开展有效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

  四、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未来发展

  一般来说,由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大多以协议的形式出现,并非建立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之上,因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各国自愿决定是否采纳和实施。FSB也是这样,其本身并无立法权,所提出的建议和原则只是一种“软法”,并无强制约束力,只有成员国将这些原则和建议纳入到本国法律法规中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不过,自FSB成立以来,在其发起的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性质正在发生着变化。FSB单独或与其他国际组织联合提出的原则和标准越来越被视为某种意义上的最低标准,即使不能强制要求所有国家都来实施,也会通过对不合作国家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来鼓励实施。上述发展变化将对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变化带来何种影响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但从FSB的运行和近年来工作进展情况看,为了进一步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和自身的影响力,在未来发展中应注意解决好一些相关问题。

  首先,进一步提升FSB金融监管标准制定者的代表性和决策机制的合法性。如果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仅仅被视为建议,那么标准制定过程和程序不是那么重要;但如果这些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强制性,就需要由那些得到共同承认的有权机构给予某种形式的正式批准。这意味着这样的机构要有更为广泛的代表性,以及更加清晰和透明的决策程序。作为“软法”性质的规则,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价值也许不在于其“约束力”而在于其“吸引力”,亦即代表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解决影响金融稳定的现实问题,为多数国家的立法者和监管者所接受。金融监管标准制定机构的广泛代表性无疑有助于强化这些标准的正当性和影响力,特别是当这些监管标准越来越多地与一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挂钩,呈现出某种程度的强制趋势时,程序正当性方面的考量就显得更加重要。迄今为止,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呈现出危机推动型的特征,在金融危机肆虐时期,为了降低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危害,新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和规则易于为各国所接受;而当危机渐行渐远,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制定和更新回归常态时,FSB的代表性和决策机制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更多关注,如果在这方面存在较多的质疑,其工作的开展以及制定的监管规则的接受就会受到影响,这恐怕是FSB在组织机构建设和下一阶段工作中需要面对的问题。

  其次,使FSB成为全球金融监管权威机构。现行的全球金融监管机构已有很多,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复杂的网络,其中FSB是连接着最多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核心组织,应该成为最具权威性的全球金融监管机构,但实际上,FSB却并不具备强制要求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实施其目标的应有地位。加之各国政府都不愿将对本国金融体系的监管权让渡给某一国际组织,因此FSB在国际金融监管网络中有效协调各方合作还存在一定难度。此外,FSB所制定的各项金融监管标准都是成员通过协商和一致同意达成的,而且是在自愿基础上来执行和遵守,难以形成实际有效的约束。但是,国际金融监管实践表明,国际金融监管的“软法”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建议或口号,而是指示着国际金融监管实践和国际金融监管立法的趋势和方向。“软法”虽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却有助于国际习惯的形成和条约的产生。对于FSB来说,怎样使各成员国对这些“软法”文件加以必要的关注和重视,在本国监管立法和监管实践中加以必要的引入,使之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立法中不可忽视的部分,既是FSB相关文件由“软法”向“硬法”转变的关键,也是使FSB自身成为一个普遍认可且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全球金融监管权威机构的努力方向。对于FSB而言,近期应采取有效措施,探索更好的执行路径;远期则应构建规范的立法和执行体系,使其所制定的文件成为成员国自愿接受的规范和指引。

  再次,通过FSB将国际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标准制定机构更紧密地联系起来。通常国际金融机构(如IMF、WB等)能够密切追踪全球经济形势,分析全球经济、金融失衡原因以及金融市场风险和资产价格变化,但其与监管规则制定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并不全面。金融监管标准制定机构(如BCBS)在制定金融监管标准时,往往并不太重视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的预期和判断,而是根据已往的金融风险或金融危机案例,来制定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规则和标准。因此,如何加强国际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标准制定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并使二者实现优势互补是十分必要的。使国际金融机构对金融稳定问题更加关注,而金融监管标准制定机构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变化更为敏感,制定的规则和标准更加切合金融稳定实践的需要,使二者在维护全球金融稳定方面形成合力,对于与国际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标准制定机构有着紧密联系,并在其中发挥着纽带和桥梁作用的FSB而言,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四,进一步提升FSB对成员国的影响力。各国政府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积极性并不是一致的,常常表现为时断时续。在发生全球金融危机时,各国政府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热情较高,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平台的建设,新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容易被接受。但危机过后,一些国家政府对金融监管合作表现得就不甚积极,这种情况是不利于FSB全面发挥其稳定全球金融体系的职能的。另外,各国中央银行更倾向于将BIS作为主要合作平台,对货币政策的重视程度远高于银行监管。而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更愿意接受BCBS和IOSCO的规则和建议。因此,怎样使各国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积极参加FSB的活动,主动承担其工作任务,自愿接受FSB的规则和建议,并在本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制定中积极引入,使之成为金融监管立法中不可忽视的部分,从而进一步提升FSB对成员国的影响力,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来源:《金融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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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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