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对区域经济增长影响研究——以山东省为例

2014-12-09 15:47:00来源:大众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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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民间金融对区域经济增长影响研究——以山东省为例”选取针对测算民间金融规模相对合适的θ值法,以山东省为研究样本,对1994年-2012年民间金融规模进行测算,并利用stata软件,对民间金融和经济增长进行回归分析,以检验民间金融对经济增长是否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民间金融对区域经济增长影响研究——以山东省为例

  按:近年来,民间金融逐渐成为游离于银行金融体系之外的巨大资本力量,对我国正规金融和国民经济产生日益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民间金融对区域经济增长影响研究——以山东省为例”选取针对测算民间金融规模相对合适的θ值法,以山东省为研究样本,对1994年-2012年民间金融规模进行测算,并利用stata软件,对民间金融和经济增长进行回归分析,以检验民间金融对经济增长是否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立足山东省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论证山东省民间金融对于本地区经济增长的影响作用,并提出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本期《金融研究动态》对其阶段性研究成果进行摘编整理,供参阅。

    一、山东省民间金融规模估算及其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民间金融规模估算方法

  民间金融是时时刻刻广泛地存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发挥着为中小企业融通资金的作用。但是其具体的规模从来都没有官方数字,因为它是隐蔽在地下难以具体统计的。要对民间金融进行实证分析,首先就要估算民间金融的规模。目前研究文献中,对民间金融的估算,大体有以下三种方法。

  1、样本推断法。样本推断法是用样本来推算整体的统计方法。其具体操作是抽取有代表的民间金融主体调查民间借贷数据,通过样本容量来与总体的百分比来计算总体的民间金融规模。明显这种方法会出现极大的误差,首先就样本调查口径不一样,估算结果就不一样。其次,样本的选择非常难,由于民间金融的隐蔽性,选什么样本才算有代表性不得而知。最后,用这种方法对山东省民间金融进行抽样推断,即使能找到合适的样本,其数量也非常庞大,进行调研要花费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实用性较差。

  2、资金轧差法。理论上社会实体经济资金总需求和社会资金总供给是相等的,但是根据现有统计数据,这二者有着很大的差异,撇开统计误差不讲,本文认为官方统计部门忽略的“民间金融部门”是导致这二者差异的主要原因。其中,社会实体经济资金总需求包括消费需求、投资需求;社会资金总供给包括政府财政收入、正规金融融资(包括银行发放贷款、发行债券股票融资)、实际利用外资、企业自有资金(内源融资)以及民间金融融资。因此,民间金融规模就可以由上述各项数值轧差算出。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比样本推测法更为省时省力。但由于考虑数据的可得性,某些数据只能采用相关的指标进行代替或简单推算,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计算的准确性。

  3、θ值法

  (1)θ值法的假设基础。θ值法即经济金融相关系数法,也就是根据资金投入量与 GDP 的比例来估算民间借贷的总量。此方法有两个假设前提,第一个假设前提是,是在经济活动中,投资和产出的比例是不变的,则各地区资金投入量和GDP值应保持固定的比例。该假设依据经济学理论的道格拉斯生产函数,虽在现实情况中严格的产出和投入比例不变会有失得当,但是在小范围的波动下其可靠性还是可以接受的。这里将资金投入分成两大部分,即正规金融(Formal Finance, FF)和民间金融(Informal Finance, IF)。正规金融主要包括银行短期贷款(Bank Loan, BL)、股票市场融资(StockFinancing, SF)和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 FDI)等来源。

  第二个假设是以首都北京市作为参照城市,假设其民间金融规模为零。因为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经济中心,金融业发达,金融机构云集,企业获得融资相对容易,同时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一行三会”的总部均在北京,其金融监管严格,所以相对其他地区而言,北京的民间金融规模较小,可以忽略不计。

  这样,北京市的正规金融的资金投入主要由银行短期信贷、股票市场融资和外商直接投资等构成。而其他省市则默认为有民间金融市场的存在,因此,投入资金包括银行短期贷款、股票市场融资额、外商直接投资,以及民间金融融资等。

  由于民间金融大多为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借贷,为了与民间金融的短期性保持一致,采用正规金融一年期以下的短期贷款作为参照物。同时,因为正规金融机构短期信贷数据是一个年末的时点数据,短期信贷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所以将年初余额和年末余额进行简单平均,以此作为短期信贷规模的年内发生额。

  该方法的优点是可以利用现有统计数据直接进行计算,且不需要对经济需求进行估计,适用面比较广泛,并且可估算各年份民间借贷的时间序列值。缺点则是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前提上,即经济产出与金融投入的比例是不变的,无论有无民间金融,其经济融资需求和融资比例是相同的。经过权衡,本文最终采用此方法来并进行一定的改进来测算山东省民间金融的规模。

  (2)θ值法的逻辑思路。(详见学会网站)

  (二)运用θ值法对山东省民间金融规模的估算

  1、θ值的估算。表1为北京市1994年到2012年的银行短期贷款额(BL),股票市场融资额(SF),本年实际利用外资额(FDI)和GDP规模。(详见学会网站)

  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经济中心,当地金融业发达,金融机构数量众多,企业可从正规商业银行获得贷款融资,同时地处首都政治中心,金融监管严格,以至于无需民间金融或民间金融规模非常小,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假设北京市的民间金融规模是零。那么利用北京1994-2012年的金融数据,运用公式(2)可求得北京市1994-2012年每年度的θ值。

  2、山东省民间金融规模估算。(详见学会网站)

  3、山东省民间金融发展特点。山东省1994-2012年民间金融规模,基本反映了山东省民间金融的大致情况,可以从中发现1994年以来山东省民间金融发展呈现如下特点:

  (1)山东省民间金融发展迅速。山东经济总量很大,但金融业总体发展水平不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强。统计数据显示,2012 年山东省 GDP 总量排名全国第三,仅次于广东和江苏,但山东的金融业,却一直远远落后于广东、江苏、浙江等省份。2012年,山东省金融业增加值达到2018亿元,同比增长19%,占GDP比重达到4%。而同期,广东省金融业增加值已突破3000亿元,占GDP比重为6.5%。北京市 GDP总量仅有山东的 1/3,但是金融增加值比山东足足多出 1/3。

  山东省正规金融发展缓慢,而市场资金需求巨大,这使得山东省的民间金融迅速发展。民间金融的规模从1994年的1200亿元扩张到2012年的18000亿元。人均民间金融规模由1994年的1400元增加到2012年的19000元。

  (2)山东省民间金融呈波浪式发展特点。可以看出,山东省民间金融比较活跃,总体呈上升趋势发展。但是在有些年份出现发展萎缩或停滞,比如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2008年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以及2011年受欧债危机以及全球经济低迷的影响,均出现明显的发展规模下降。可见,民间金融的发展受全球宏观经济发展环境的巨大影响。总之,山东省民间金融呈现波浪式发展的特点。

  (3)山东省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同步发展。山东省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规模对比中,可以看出,山东省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同步迅速发展。1994-2012年,山东省民间金融规模与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规模的占比处于1/3----1/2的范围,山东省民间金融规模与金融机构人民币短期贷款规模的占比处于0.62---1.45的范围。

  总之,尽管θ值测算方法是一种间接估算,并不完全精确,但反映了山东省民间金融的大体状况,即地处沿海、经济总量庞大的山东省,其民间金融发展是快速的,形态是波浪式的,规模是庞大的。

  (三)山东省民间金融对区域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

  1、变量和样本选择。山东省民间金融与经济增长实证分析中,主要选取山东省各年度的IF和GDP两个指标,其中GDP为被解释变量,IF为解释变量。

  经济发展规模(GDP):采用GDP为山东省1994-2012年各年度实际GDP。

  民间金融规模(IF):运用θ值估算所得的山东省各年度民间金融规模。(详见学会网站)

  2、计量分析和结果。(详见学会网站)

  从计量分析结果可以得知,民间金融IF在促进GDP增长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很明显的,它的P值很显著。IF增长1个百分点,GDP可以增长0.9482524个百分点,即山东省民间金融对我省经济增长的贡献为正,说明了山东省民间金融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措施

  (一)民间金融未来规范发展的趋势

  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组织基本还处于弱小的、“地下的”、“非正规”的状态。而结合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间金融发展路径可以看出,民间金融组织都是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地下”到“阳光”、从“非正规”到“正规”地发展。因此,要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首先就要解决民间金融合法化的问题。从发展路径来看,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借鉴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经验,通过对民间金融改制实现合法化和规范化并建立合作性银行。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专项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民间金融的补充。在形式上,可以借鉴日本的相互银行和美国的中小企业署。根据这一路径,目前没有合法地位的非正规的民间金融(InformalFinance)应逐步规范化发展,最终达到合理合法的正规化的金融组织(Private Finance)。

  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是盘活存量的重要措施。2013年8月,山东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金改22条”)正式出台,山东率先在省级层面全面推进民间融资改革。金改22条指出,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金融中介服务,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山东省政府官网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9月底,山东省已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服务公司)72家,已累计向社会提供融资47.2亿元。

  “金改22条”第九条提出,“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扩大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范围,积极审慎地探索发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有序对接民间的资金供给和需求,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引进中介机构提供民间借贷登记、合约公证、资产评估等服务,吸引各类投融资机构入驻,规范开展业务。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通过扩大注册资本金、提高主发起人出资比例、私募融资等方式,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竞争力。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和风险预警,坚决遏制脱实向虚和非法集资。

  (二)政府监管部门推动民间金融规范化的对策

  1、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确定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发达的民间金融发展水平可以得出,良性的民间金融最终都取得了合法的地位,融入了正规金融。正是因为如此,民间金融的合法化是民间金融改革的关键。而政府引导和规范民间是非常必要的,民间金融的阳光化、合法化对于资本供求双方的利益是有利的。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而言,有必要公开给予民间金融合法的地位,引导其进一步健康发展。

  首先,要尽快出台《民间金融法》和《合作金融法》等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进行分门别类,明确哪些可以合法化,哪些必须限制和取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进而能够更好地保护那些有益于经济社会的民间金融活动。此外,相关法规的缺失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功能异化,背离了为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准则,因此也要加快《合作金融法》的立法进程,对现有的合作金融形式加以引导、规范,使其真正发挥出满足农村金融需要的职能。

  其次,要对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做相应调整和修改。长期以来,我国的各项法律条款中涉及的多是对民间金融限制和打压的规定,政府应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改变这种状况,例如,对一些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民间金融行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重新审视其价值和意义,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凡是不以欺骗他人财物为目的、借贷意图真实、利息水平在法定范围之内的资金融通就应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对于非法的融资活动则要规范界定标准、制定现实可行的处罚办法。要适当放宽对企业和自然人进行民间自由借贷的限制,但要对资金规模、利息水平、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做出相应规定。此外,对于企业的内部集资和内部认购股份的行为也应给予有条件的认可。要通过法律手段使正常合理的民间金融活动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契约化轨道,但对金融交易中的违法犯罪和恶意欺诈行为要坚决打击,严厉惩处。

  最后,随着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合作关系的逐步加强以及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转化过程的推进,应制定并完善相配套的法规条例和管理办法,把一些行业惯例和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使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指导意义,为民间金融运作模式创新和向高级形态的演进提供法律保障。

  2、组建多元化的民间合作金融机构。据发达国家民间金融的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应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广泛多元化、多样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包括区域性、行业性和专业性的互助合作组织,如养殖合作社、分期付款合作社等,其资金主要来自于中小企业及广大农户。信用合作社应当借鉴国际合作金融的经验,依照国际合作联盟所确定的,为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入社、公开征集社股;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制;限制股金的报酬;盈余按惠顾额返还给社员等。

  合作可能是长期的也可能是短期的,可能是松散型的也可能是紧密型的。松散型合作指的是临时性的、阶段性的或季节性的合作关系,没有严密的规章制度及内部组织管理结构,一旦完成发起合作的特定任务,合作关系便自行解除。而紧密型合作是一种长期性的合作关系,成立正规的组织机构,有相应的机构名称、规章制度及内部组织管理结构,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操作程序等。总之,不论是哪一种的民间金融组织,只要是合理的,且在相关法律、法规下是合法的,有关部门就应当给予积极引导,规范其发展。民间金融具体的构建方式要根据各地经济金融发展的水平及现实需要来确定,人为的硬性干预将损害民间金融自身的发展机制,不利于民间金融正常、可持续发展。

  3、成立各类小型正规金融机构。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有关部门可以在掌握资金来源、投向以及利率水平等基础上,通过提供信息和中介等服务,将组织化和规范化程度比较高、以生产性投资为目的、资金规模比较大,并且业务辐射范围超越了信任半径的民间金融组织,逐步发展为小型正规金融机构,纳入到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之下,引导体制外资金向体制内流动。比如,可以将私人钱庄改造为小额贷款公司。孟加拉国村镇银行的小额贷款起初就是一种非政府组织从事小额信贷的模式,80 年代在政府的支持下演化为独立的银行。针对我国私人钱庄的发展现状,我国也积极探索私人钱庄转型。除此之外,可以考虑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民间金融形式,允许其依法成立金融机构,建立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社区银行。

  4、建立民间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建立民间金融的风险预警机制是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高风险,保持金融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的重要举措。

  首先,要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预警监测指标从而形成一整套完善的监测体系,使民间金融风险预警有据可循。一是要建立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监测体系,监测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流动性、盈利水平、资本充足率等;二是要建立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监测体系,监测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比、信贷规模、同业拆借情况、向央行缴存准备金的情况等;三是要建立严密的会计监测体系,贯穿会计记录、帐务处理和经营成果核算的全过程中,从而形成科学的指标体系,保证稽核监督风险预警机制的运行。

  其次,制订民间金融风险预警监测的各项制度,形成完整的内部监督机制。按照科学合理的时间、内容和方式要求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资料报送,如定期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业务状况表等。制订风险预警监测的规范化程序,如信息收集审查、计算整理、分析处理、信息反馈、依规处罚等。按照央行制订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各项监测指标进行自我监测和考核,对达不到指标要求的民间金融机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最后,要加强机构建设,提高风险预警监测的专业化水平。要坚持民间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风险预警监测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充实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到风险监测系统中去。要加快实现预警监测的现代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提高预警监测效率,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健运行。

  (三)民间金融的自我完善措施

  1、完善产权制度。民间金融的产权改革,实际上就是要明确民间金融机构的所有权、支配权和监督权。但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有:首先,民间金融还没有取得合法的地位,其金融活动不受法律明确保护,进而导致投资者的个人财产也不受法律保护;其次,我国正规金融体系中,包括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都有民间资本参股或投资。这些民间资本本应是民间金融的主导力量,但由于产权不清并受到政府行政权利的干扰,偏离了民间金融正常发展的方向。

  因此,界定民间金融的产权边界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这关系到民间金融机构是否能真正按公司治理结构运营和投资者是否能在法律意义上成为真正的股东。进一步讲,这种产权的变革可以使的民间金融由无序的、非正式的形式过渡到政府引导的规范形式。其根本就是要通过改革实现民间财产权受到法律明确和有效地保护,在此基础上,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也就能自然确立。

  同时,由会员集资入股形成的民间金融组织应该形成一个股东权利能得到保护的、责任明确的、拥有独立财产的法人。这样,民间金融就能真正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的财务制度和审计稽核制度、严密的风险防范和抵抗机制和规范的业务操作体系。

  2、完善内部组织结构。除了明确产权外,民间金融组织实现规范化的根本在于完善内部组织结构,或者说是内部控制机制。内部控制是金融组织内部的一种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是以系列相互联系的措施、手续、方法和程序的总称。按照平衡协调和相互制约的原则,合理配置管理部门好业务部门,完善对信贷、出纳、会计等核心岗位的绩效审核制度,保证对核心岗位的充分监督和制约。同时,建立可操作性的资产负债比管理制度、信贷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首先,应在民间金融机构内部建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必要的决策监督机构,使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形成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内部组织结构。其次,对关键岗位实行人员轮换制度。民间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有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关键岗位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再者,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民间金融机构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民间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成立民间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民间金融一般是建立在亲缘、业缘和地缘而当基础之上的,其经营范围限定于一定的地域之内,客户群体也相对稳定,重要是为本地区的民营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资金支持,对于地方的经济发展发挥者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单纯由银监会对民间金融进行监管会产生监管越位、错位、不到位的问题,造成监管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成立民间金融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监管以弥补外部监管的不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行业自律性协会对民间金融组织和机构的情况更为了解,可以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督、约束和管理;另一方面,这还有利于行业协会各成员之间的组织协调、业务合作与信息共享,提高民间金融的整体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此外,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作为民间金融机构的总代表,来与政府部门进行接触和沟通,架起民间金融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因此,现阶段在外部监管体系尚难以在短时期建立起来的背景之下,政府应积极鼓励、支持和帮助民间金融组织建立行业自律协会,并在法律上对其予以认可,发挥其应有的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管的职能。

  (摘编自齐鲁工业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课题组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民间金融对区域经济增长影响研究——以山东省为例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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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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