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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入股确认股权 发行审核将给予便利

2012-11-19 14:41:05     作者: 郑晓波    来源: 证券时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意见,科技成果,科技人员
[提要] 为认真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证监会、科技部昨日发布《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长期以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及股权确认存在审批程序复杂等问题,导致科技人员的贡献得不到应有确认,也为今后的股权纠纷埋下了隐患。

  为认真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证监会、科技部昨日发布《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意见》鼓励支持企业将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分给科技人员,鼓励创新;同时,在发行审核过程中,明确监管层将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确认给予一定的便利措施。

  长期以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及股权确认存在审批程序复杂等问题,导致科技人员的贡献得不到应有确认,也为今后的股权纠纷埋下了隐患。《意见》解决企业在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科技和金融的有机结合,保护科技人才创新积极性。

  首先,《意见》鼓励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支持企业在科技成果出资入股时,对科技成果的权属、评估作价、折股数量及比例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明晰产权,避免纠纷;鼓励企业明确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中享有的权益,依法确认股权。支持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务发明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在职务发明中享有的权益,并依法确认科技人员在企业中的股权。

  同时,《意见》落实北京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合理确认股权。支持园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先行先试政策开展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所实施的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以合理的方式确认其在企业中的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进一步深化发行审核机制改革,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予以审核确认。对于在科技成果出资程序上有瑕疵,但占比小,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且没有重大风险隐患的,按照充分信息披露的原则揭示该部分股权存在的不确定风险,并说明出现股权纠纷问题时的解决机制后,不再要求企业上市前必须完成国有股权确认手续。

  “最后一点意义重大。因为目前中小板、创业板大都是小企业。他们不管是民营还是国企,科技入股占比都较低,不影响企业经营。《意见》根据‘重要性’原则,将科技成果出资程序的一些小瑕疵采取灵活便利的措施,对这些企业上市包括推动科技创新都有重要的意义。”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记者 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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