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9 14:41:06 我要评论
马婧妤 来源: 上海证券报符合相关要求的证券公司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保险产品等,证券公司均可代销。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衡道庆
证监会16日正式发布实施《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标志着证券公司代销多种金融产品闸门正式打开。按照《规定》,符合要求的券商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保险产品等均可由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须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规定》明确了代销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调了证券公司的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义务,对券商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规定。
按照《规定》,证券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应当是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符合相关要求的证券公司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保险产品等,证券公司均可代销。
《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审慎选择代销金融产品和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义务。要求证券公司在代销金融产品前,应当对金融产品发行人进行资格审查,充分了解代销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等信息,审慎选择金融产品,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针对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要求证券公司履行特别的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护客户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同时,《规定》要求券商建立健全代销制度,对集中统一管理、客户知情权保障、资料保存、人员管理、客户回访、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按照《规定》,券商在签署代销合同后将与代销活动有关的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了充分落实《规定》各项要求,《关于做好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监管的通知》也同步下发,该通知明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禁止、暂停发行或者正处在清理整顿中的金融产品,以及设计、运作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不得代销。
《规定》正式实施后,证监会将持续关注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开展情况,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证券公司落实各项监管要求,依法查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业内人士认为,证券公司在自行创设理财产品的同时,向客户提供其他主体如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对于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优化收入结构,增加收入来源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公司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是成熟市场的一种通行做法。近年来,国内证券公司已代销了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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