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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办理房产证更便捷 可同时办理多项业务

2013年12月12日 10:14作者:晁明春来源:大众日报

按照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登记资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备案制度遵循自愿原则,未进行备案手续的企事业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仍应按规定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原标题:济南办理房产证更便捷 可同时办理多项业务

  济南市民今后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涉房手续更便捷了——从12月10日开始,济南市房产登记中心在前期房屋登记中试点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备案的基础上,全面扩大营业执照备案的范围,由金融机构扩展到有备案需求的所有单位。

  这意味着,所有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有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在申请办理诸如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抵押登记等业务时,将不用再频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今后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

  按照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登记资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在以往,每次办理业务的企业、单位,尤其是开发企业为购房人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或金融机构与抵押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都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每次只能由一名开发企业经办人携营业执照原件到一个办事大厅办理业务,其他待办理的业务只能等待。

  实行营业执照信息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制后,相关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备案单位可同时安排多个办事人分别到市、区多个办事大厅办理业务,办事效率大大提高。

  营业执照备案后,房屋登记机构于每年1月份对营业执照备案信息进行集中核验。营业执照备案制度遵循自愿原则,未进行备案手续的企事业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仍应按规定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晁明春)

初审编辑:吴毅斐
责任编辑:安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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