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保监局:险企建分支机构需保监部门同意

2014-02-26 13:14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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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保监局近日制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营业场所租赁等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保险机构营业场所租赁等行为加以规范。按照山东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筹建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管部门同意,未经保险监管部门下发同意筹建分支机构通知的,不得在筹建地以任何名义租赁营业场所。

  □记者 孟佳 通讯员 马骏川 报道
  本报济南讯 山东保监局近日制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营业场所租赁等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保险机构营业场所租赁等行为加以规范。
  据了解,当前保险机构租赁营业场所过程中存在租赁主体随意、租赁时间随意、租赁区域随意、入驻时间随意等“四个随意”的问题。为加强保险机构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山东保监局向辖内各保险机构提出上收租赁权限、约束租赁时间、限定租赁区域、明确入驻时间等监管要求。
  按照山东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筹建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管部门同意,未经保险监管部门下发同意筹建分支机构通知的,不得在筹建地以任何名义租赁营业场所。
  同时,《通知》要求各保险机构上收租赁权限。保险公司新设地市级保险机构的营业场所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统一签订租赁合同。县区级以下保险机构的营业场所应由地市级以上保险机构统一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报省级分公司备案管理。
  上收权限的同时,保险机构需严格租金管理。《通知》规定,保险机构营业场所的租金应由地市级以上保险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并保留相关凭证,严禁以其他层级机构或个人的名义租赁用于保险机构业务经营、人员培训等功能的场所。
  在租赁区域方面,《通知》规定各级保险机构应在同级行政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县区级保险机构在市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的,原则上应在同一市辖区内进行,对于跨区变更营业场所,且变更距离在适当范围内的,可放宽要求。
  此外,按照山东保监局要求,保险机构获批设立或变更营业场所的,完成相关证照变更手续后,方可对外展示公司标识。保险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保险机构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的接通时间和内外勤人员的入驻时间均应在监管部门批复之后。保险监管部门批复前,保险机构的原营业场所应正常开展业务,不得影响对原有保险消费者的服务。
  《通知》还要求,各公司立即开展辖区保险机构营业场所租赁等行为的清查工作,对辖区所有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租赁合同实现由省级分公司统一备案管理,对于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应在续签营业场所租赁合同时予以整改。
  另外,山东保监局相关人员表示,保险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以不影响对原有保险消费者的服务为前提,变更营业场所后的保险机构要承接原机构保险消费者的后续服务。

    原文标题:险企建分支机构需保监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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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张田夏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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