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市财政今年不再直接投资新建公租房

2016-05-13 10:15:00来源:青岛早报作者:孙静芳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解决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市民以及部分人才住房困难问题。其中明确提出,今年市财政不再直接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但是可以通过购买、租赁甚至按需订购的方式,将符合标准的存量和在建商品住房转化为公租房。 

   适度扩大租赁补贴发放范围 

   《通知》指出,青岛市住房保障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在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同时,逐步缓解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以及部分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适度扩大租赁补贴发放范围。 

   坚持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适度扩大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也可结合实际,采取货币化方式加快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租赁补贴扩大发放范围和标准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 

   棚户区项目不再配建保障房 

   除已进入审批程序的保障房建设项目外,2016年,市财政不再直接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确需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区市,可通过购买、长期租赁等市场化方式,对适合作为公租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建设标准的存量和在建商品住房,按区域开展分批次集中采购、租赁或者根据需求订购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回购、租赁程序公开透明,房源应户型设计合理、周边配套设施较完善、价位合理。 

   从2008年开始,青岛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行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而在新下发的《通知》中,实行了8年的这一政策将予以调整,不再要求实物配建为主,转为提取资金配建模式。按照新规,在完成建筹任务的前提下,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高新区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原则上采取提取资金配建模式,即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出让后,从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按规定配建比例计提相应资金,纳入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该《通知》还进一步明确配建比例。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含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及企事业单位用地)规划为住宅的,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按照5%比例配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除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及市政府规定可不实施配建的地块以外,其他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均按照20%比例配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配建比例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通知》中还强调,要加大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投入,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应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财政性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上级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配建提取的资金等。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国家政策性银行对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与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支持。 

   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足额到位,主要用于购买、长期租赁、改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以及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建设等。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配建提取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专账核算,按规定统筹使用;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配建提取的资金由各自财政部门计提并按规定程序使用。(记者 孙静芳)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王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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