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济开发区有新规范:不得强制企业赞助捐赠

2016-07-25 09:26:00来源:齐鲁网作者:

  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分别对经济开发区的管理体制、整合优化、建设发展以及服务保障等内容作了规定,这意味着山东经济开发区从此有了新规范。

  经济开发区职责和定位明确

  长期以来,经济开发区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管委会地位、职责不明确、管理体制僵化等。《条例》明确了经济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赋予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条例》规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同时,经济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先行区,为发挥其创新引领作用,《条例》对鼓励经济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市场化管理模式方面也作出了规定。同时,对简政放权提出明确要求。《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规定,将有关投资项目立项、建设等管理权限,依法下放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规定对下放的事项要实行目录管理,以明确双方的职权和责任。

  《条例》明确了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原则,规定“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市场主导、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差异化发展的原则”。同时将经济开发区的功能定位界定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引领区、创新驱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安蕾蕾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