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设立“社区集体户”解决落户难题

2016-09-13 09:08:00来源:齐鲁晚报作者:杜洪雷

  9月8日,山东省公安厅印发《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要求依法登记户口,禁止设立前置条件。同时,建立“社区集体户”,解决“无处”落户难题;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租赁房产也可以申请。

  出生医学证明作为出生登记主要凭证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共13章135条,对立户分户、户口登记、注销和迁移、项目变更更正、证件管理、办理程序及时限、便民服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基本涵盖了各类户口登记事项。

  《规范》进一步明确了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今后,出生医学证明将作为我省公民办理出生登记的主要凭证。

  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打拐解救的弃婴、儿童,以及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由社会福利(救助)机构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社区集体户”解决落户难题

  建立“社区集体户”,解决“无处”落户难题。本着便民利民原则,提出了根据户口管理需要建立“社区集体户”的做法,用以登记在社区既不符合设立家庭户条件、又不符合集体户落户条件的人员户口。今后,群众生活中遇到的房屋产权出售后,户口无处可落的类似问题得以解决。

  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租赁房产也可以申请。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需要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凭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合法稳定办公场所权属证明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用以登记在就业地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单位职工。

  全面推进户口“网上迁移”,提供一站式服务

  根据该《规范》,除性别变更更正、出生日期更正以及公安部明确规定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登记事项外,其他事项均下放到县级以下公安机关核准,对符合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需要上报审批的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在全省全面推进户口“网上迁移”,迁入地公安机关按照当地户口准入条件提供一站式服务。另外,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新生儿取名需求,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规范办理户口登记程序,建立完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受理户口登记事项,实行首接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管理制度。公民办理户口事项,接待的首位民警是首问责任人,对职责内的事项要及时办理,职责外事项,要向群众说明情况并积极引导。接待民警应当一次性告知所必须具备的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对群众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当补办的材料。

  公民办理户口登记以及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后,应当由本人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公民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户口办理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对当事人虚报(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或者通过其他欺骗手段办理户口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领的户口证件,依法收缴,并撤销相应户口登记。(杜洪雷)

  [责任编辑:秦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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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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