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恒:仲裁方式解决PPP项目纠纷优势凸显

2016-11-10 18:59:00来源:大众网作者:郭威

  

     济南仲裁委仲裁一处处长朱志恒介绍PPP项目合同纠纷中仲裁争议解决方式。

    11月9日下午,山东PPP投融资创新发展论坛在济南举行。来自国内的PPP业内大咖、实战派专家,与省市政府部门、投资机构等相关负责人共同探讨了山东PPP投融资的创新发展之路。

  本次论坛由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主办,大众网、济南仲裁委员会承办,青岛习远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德邻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和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共同协办。

  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国健,大众报业集团社长、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董事长梁国典,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总编辑刘加增,省财政厅金融与国际合作处处长李学春,省财金投资集团基金管理部总经理梁雷、济南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魏玉良、禹城市财政局长李春厚、宁阳县财政局长武启军等出席论坛。

    大众网记者 郭威

  在山东PPP投融资创新发展论坛上,济南仲裁委仲裁一处处长朱志恒在论坛的“经验分享”环节,重点围绕PPP项目中适合约定仲裁形式解决纠纷的合同,和采用仲裁方式解决PPP项目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重点剖析。

  据朱志恒介绍,PPP项目与传统项目相比,复杂性更强,难度更大,鉴于工程标的额和工期较长。许多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商机”。而仲裁具有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公正快捷、成本低廉等诸多优点,可大大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

  另外,仲裁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裁断案件的,不同于法院由审判庭审案,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仲裁程序更具保密性,除非双方协议可以公开仲裁,一般仲裁程序和仲裁结果均不会对外公开。除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事由,法院也不能对仲裁的裁决程序和裁决结果进行干预。仲裁程序一裁终局,比诉讼程序更快捷,成本也更低。

  去年1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规范PPP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合同指南,重点推介了三种争议解决方式,一个是友好协商,第二是专家裁决,第三就是仲裁。

  “诉讼程序相比较于仲裁程序,时间更长、程序更复杂、比较正式且对立性更强,因此在PPP项目双方选择最终的争议解决程序,是需要仔细考量的。建议在PPP项目合同中,能够约定仲裁的,就按照仲裁的方式。”朱志恒表示。

  朱志恒提醒PPP项目参与方,根据《仲裁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争议仲裁条款在约定过程中,诉讼和仲裁方式只能选择其一,并且应该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既可以仲裁,也可以诉讼”的无效约定和约定不明的情况出现。

  另外,在制定合同时应严格区分政府和政府方。对政府方违反PPP项目合同的行为,通过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按照民事纠纷、平等对待原则依法处理,政府作为平等主体的一方参与PPP项目签约,这种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进行解决;对于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可能侵犯项目公司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依法处理。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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