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试点省属国企员工持股 额度不高于总股本的30%

2017-01-10 11:03:00来源:经济导报作者:

  日前,《山东省属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发布,围绕参与试点的企业范围、员工持股范围、持股额度、出资方式等内容,细则做了详细规定。这意味着山东省属国企员工持股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细则规定,员工持股的企业必须是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控股企业,或已完成或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试点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此次试点首先在符合条件的商业类企业展开。“商业类企业竞争充分,先从这类企业入手,符合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总体思路,也利于今后的稳妥推进。”8日,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国企改革研究专家李锦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说。

  同时,细则提出,鼓励省属国有企业新上项目、新设企业与外部投资者、项目团队开展员工持股试点;鼓励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现代服务企业和创投类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值得关注的是,细则还规定,员工持股份额可以适当拉开差距,但单一员工持股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改制后企业总股本的1%。

  另外,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细则还规定,员工持股总额度原则上不高于改制后企业总股本的30%。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总股本的34%。

  “规定不低于34%的目的是要超过1/3,以确保国有股的控制力更加牢固。”李锦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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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孔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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