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联动,谱就金融稳定发展新篇章

2017-05-16 16:16:00来源:大众网作者:本网记者

  

    本网记者

    在金融改革发展和风险防范化解中,地方政府负领导责任,金融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金融机构和企业负主体责任。“政监金企”通力合作化解风险,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风险化解的领导责任。各级地方政府要发挥好行政指导和资源整合的作用,积极为企业化解风险创造条件,全力推进风险化解工作顺利开展,及时阻断风险扩散蔓延,切实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主动加强与相关金融债权人的沟通,针对风险化解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充分利用域内各种资源和政策,为风险化解工作提供良好基础和条件,尽最大可能争取金融机构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管控和帮扶,在摸清企业家底的情况下,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资产等方面,采取严格有效的管控措施;在关键节点,比如企业清欠欠息、减息降负方案落地、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面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同时,要注意的是,政府参与风险处置,要注意市场化、法制化原则,明确政府定位,避免行政命令和“一刀切”式处置风险,避免不当的行政干预。

  二、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金融监管部门要负责所监管对象的风险预测评估、预警和处置,加强对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行业和机构的监测分析和风险管理,及时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事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对不积极参与地方金融风险处置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应协会应根据相关自律规定采取公开谴责、同业制裁等措施,并对债权金融机构参与债委会情况、成员行履行协议和相关决议情况等开展监管后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业务管理和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等直接挂钩。同时,监管部门应积极营造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特别是对风险分类、贷款用途、资金流向等方面,适度放松监管要求,确保各金融债权人不因风险化解而发生合规风险。

  三、金融机构和企业负风险化解主体责任。金融机构和出险企业是最直接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两者必须担负起风险化解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要强化社会责任,顾全大局,合理提出自己的权益主张,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共同推动风险化解工作。在风险化解过程中,各金融债权人要坚决避免擅自单独行动,影响整体风险化解工作的进展。以往风险化解的经验也表明,只有各金融机构思想统一,加强合作,风险化解工作才能取得较好成效。

  出险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措施,积极开展自救工作。首先要赢得金融机构的信任,提高信息透明度,如实向各金融机构公开家底,及时回应他们的关切,增强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心。其次,要切实搞好生产经营,强化经营管理,整合内部资源,突出发展重点;合理设置融资类型、规模和期限,防止过度融资、期限错配、短贷长用,通过内部挖潜补充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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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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