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7月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2017-06-12 08:50:00来源:青岛早报作者:吴帅

  昨日,记者从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7月1日起,青岛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各单位可自行在5%—12%范围内确定缴存比例。根据通知要求,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4729.25元,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24548.75元;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768元,有条件的单位各不得超过2946元。

  缴存基数

  原则上不超过14729.25元

  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4729.25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4548.75元。

  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664.17元,四市为1508.33元)确定。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4729.25元,下限为岛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945.85元。

  缴存比例

  5%至12%范围内确定比例

  根据通知要求,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月缴存额

  原则上不得超过1768元

  据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768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946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83元、四市分别为75元。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注意事项

  各单位自7月份开始调整

  2017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交2017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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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依据标准

  一、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8917元,月平均4909.75元。

  二、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2016年1-5月,六区1600元,四市1450元,2016年6月-12月,六区1710元,四市1550元。由此计算,2016年六区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664.17元,四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508.33元。(吴帅)(完)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张田夏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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