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战“僵尸车” 路边趴窝多年被拖走

2017-06-19 09:41:00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作者:

  瘪气的轮胎、破败的车身、厚厚的尘土……在山东省济南市背街小巷、小区里,一些私家车、三轮车等因废弃不用,或长期停放在马路边,或占用消防通道,俨然成为城市新型垃圾,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僵尸车”。

  目前,济南市创城的大背景下,有不少常年停放的“僵尸车”被市民举报后,由交警部门临时拖走。“僵尸车”该如何治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无法可依”的执法尴尬与“僵尸车”占道带来的种种问题之间的矛盾,一直困扰着交警、街道办事处等管理部门。

  趴窝多年“老僵尸”被集中拖走

  “常年停在那,风吹日晒雨淋的,以前有孩子喜欢爬进车里玩,后来车里攒了不少垃圾,又变成了‘垃圾箱’,还引来了老鼠。”家住市中区东红庙北路东头单位宿舍的张老先生对停在家门口附近的7辆“僵尸车”有不少怨言。大约一周前,困扰该宿舍居民多年的7辆“僵尸车”被拖走。

  与此同时,复兴大街上一辆停放了近5年的“僵尸车”也被交警拖走。16日下午,棋盘街小学北侧道路上的一辆停放至少2年的“僵尸”面包车被交警拖走。

  目前全市创城的大环境下,已有不少“僵尸车”被拖走处理。市区里的“僵尸车”还有不少,闫千户小区、匡山小区、太平洋小区等居民区内均有,“它们占车位,堵消防通道,但我们没有执法权,对它们一点办法都没有,清了车主再找回来怎么办?”匡山小区一物业工作人员说。另外,兴济桥东路沿线停放着近10辆僵尸车,除了部分常年停在人行道上已破旧不堪外,还有的被店铺当“办公室”用或变成“仓库”储物。

  除占道、堵路、堆积垃圾等影响外,一名多年从事汽车维修的工作人员说,“僵尸车”长期停放,可能会出现车身破损、电路老化、漏油等问题,“夏季高温天气时,僵尸车受太阳直射,车内温度升高,也可能引起车辆自燃,存在安全隐患”。

  二手车商不愿意收直接报废又太便宜

  “小微型私家车15年强制报废的规定在2013年被废除,改成了行驶60万公里国家引导报废。如果机动车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将被强制注销。”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一工作人员说,按规定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应按程序送交报废回收机构拆解。

  目前济南市商务局监管的两家报废车拆解企业是山东省华嘉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和济南泉汇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我们去年回收拆解的报废车辆大约3000辆,这里面既包括强制报废车辆,也有市民主动送来报废的车辆。如果按交警发布的近3万辆车被强制报废计算,再加上市面上一些正常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我们拆解的车辆数连报废数的一成都达不到。”山东省华嘉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董事葛继伟说。

  车辆寿命“到点”,车主为何不去报废呢?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米先生说,不论是出售还是报废,都需要手续齐全,车牌、行驶证等缺一不可,他认为除了手续不全无法报废的车辆外,经济因素或是车主弃车的主要原因。

  “我们二手车市场一般不愿意收‘僵尸车’,我1000元收来,得花3000元修,还不一定能卖得出去,不划算。”他说,车辆卖到二手车市场比直接报废的价格要高一些,“直接送去报废是按200元每吨称,现在铁不值钱,一辆小面包车也就能卖300多元,毕竟买的时候都上万,很多人觉得卖价低,性价比不统一,手续还麻烦,宁可放在那里当仓库也不卖”。

  “我之前花150元买过一辆‘僵尸车’,车主要保留原号牌等买新车时换上,所以一直没卖旧车,我买来也是放在厂子里当仓库使,平时放个工具啥的,”米先生说,目前旧车报废后号牌只能保留半年,“也有人为了换新车时用旧的车牌号,会将车一直停在原地不动,直到买新车”。

  无部门专门管理无明确管理规范

  “僵尸车”大多停放在非市政道路、小区公共空地,目前并无法律规定“僵尸车”由谁处理、如何处理,实际管理中涉及的交警部门和基层街道办事处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各有各的难处。“能联系到车主的,我们会劝车主自行处理,毕竟我们没有执法权,拖车还是得由交警部门处理”,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说。

  “目前的情况也只能是协调街道办事处,由他们统一上报,我们贴限期清理通知,逾期无人处理的给拖走”,一交警说,提到拖车处理“僵尸车”,大家习以为常地认为应由交警部门来处理,其实不然。“如果道路上有‘僵尸车’占道影响通行,我们有权拖走处理,但停在道路以外的‘僵尸车’,没有明确法规规定由我们来处理,‘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实际执法中我们也面临这种尴尬”,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工作人员介绍。

  此前,济南交警部门曾对“僵尸车”进行过集中清理,集中治理之后该怎么管,并没有定论。山东大学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主任张汝华说,“僵尸车”占道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考虑到各种管理纠纷,应尽快健全“僵尸车”立法,明确执法主体、程序和期限,科学管理,避免“运动式”管理。

  此外,他认为停车位是公共资源,“僵尸车”长期无效占用,侵占了公众的公共利益,“当‘僵尸车’车主的行为已经有损公共利益时,他的权益就应该受到限制,相关部门有权予以处置,车主也应当承担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王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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